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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维护“她”权益  厦门海沧法院发布3个女性维权典型案例

2023年03月08日1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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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简称海沧法院)发布3个女性维权典型案例,帮助广大女性朋友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案例一:阿梅诉丈夫王某婚内赠与情人阿芳百万巨款无效以及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案。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阿芳存在婚外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且两人无法明确举证双方之间的转账有充分理由,视为王某对阿芳的赠与。而在未经合法配偶阿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具有情人关系的他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无效,并侵害了阿梅的利益。因此,判决王某赠与阿芳的共计172余万元及名牌包包的行为无效,阿芳应向阿梅返还赠与的款项。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方特别是女方的保护功能,有效保障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法官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进行生产和日常消费的重要保障。本案王某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具有情人关系的第三者,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又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合法配偶阿梅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赠与的财产。

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入户调解等。海沧法院供图

案例二:黄某某因担心分居后继续受前男友张某恐吓,遂向海沧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海沧法院受理后,通过调取报警记录查明,张某酒后与黄某某曾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存在肢体冲突,经调查认为张某确实对黄某某的人身安全存在威胁,黄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因此发出保护令。

“相关法条明确规定,终止恋爱关系后不得对一方进行骚扰等,分手后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法官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规定再次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在更大范围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也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情形不再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损害生活安宁也可以构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

案例三:一起婚内出轨导致离婚案件,海沧法院判决男方依法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中,妻子小顺以丈夫张某婚内出轨为由到海沧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顺与张某2021年分居至今,在小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此次小顺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某有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判决张某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且酌定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有重大过错。本案中张某婚内出轨,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其过错程度与前四项相当,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故判决张某赔偿小顺20000元,切实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联动多方聚力为女性维权。海沧法院供图

“在男女、婚姻、家庭等关系中,女性通常相对弱势。”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海沧法院多措并举,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女性的合法权益。

其中,在“全方位提供司法服务”方面,仅2022年以来,海沧法院共审理涉及妇女家事案件399件;邀请妇联干部、社区工作者参与调解15件次,调撤率51%;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为66名妇女进行心理辅导85次,出具婚姻质量评估、抚养报告71份。

开展入户宣传教育。海沧法院供图

在“多渠道开展权益保障”方面,海沧法院不断完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发出厦门首份离婚夫妻财产申报令;保障困境妇女权益,2022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份;为5名困境妇女发放救助金35.84万元并组织回访,为其提供判后心理疏导。

在“联动多方聚力为女性维权”方面,海沧法院积极吸纳多方力量,加强联动合作。如,与区妇联共同出台反家暴文件;在辖内兴旺社区联手共建“反家暴联盟”;与职能部门共建妇女儿童保护10项机制,全力织密妇女权利保护网。

帮助提升妇女维权意识和能力。海沧法院供图

此外,在“全覆盖加强宣传教育”方面,2022年以来,开设“合作父母社区课堂”5场,受益人数150余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37次;开展婚姻家庭继承讲座2场;发布反家暴、妇女维权典型案例16篇,有效提升妇女维权意识。

“以法之名,为‘她’护航。”海沧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不断巩固、完善既有工作成效,持续不断探索加强女性合法权益保护的新举措、新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力量,进一步守护好“她”力量、维护好“她”权益。

(责编:江苇杭、刘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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