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撤裁和解率逾45% 厦门法院“生道保全”悉心呵护民企生存发展

“生道保全机制实施以来,厦门法院保全后撤诉撤裁和解率达45.15%”“2020年以来,厦门法院为117家被保全民营企业置换解冻账户239次、不动产459处,涉案资金25.9亿元”“3年多来,厦门中院及时化解保全异议211件,受理保全异议案件35件,年均同比下降38.27%”……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发布有关数据显示,自2019年起开始探索推行集约化保全工作机制,制订并试行《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指引》,着力构建规范、标准、高效的“生道保全”格局以来,厦门法院积极为财产保全案件实现利益平衡探索新路并取得良好成效。
“财产保全应走好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木’,生道保全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延伸。”厦门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践行“绝不让任何一家企业因财产保全而陷入经营困境和生存危机”理念,厦门法院构建、实施“生道保全”机制,着力做到既依法高效保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善意文明保全理念,有效破解了财产保全案件利益平衡难题,呵护了民营企业等生存发展,“在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涉保全企业保留‘纾困重生’的通道,避免因财产保全引发企业发生资金断裂、经营受阻等不利的连锁影响。”
期间,破解涉民企财产保全的公平和效率平衡问题,厦门法院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树立“新理念”,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彻到财产保全案件中,既规范、及时保障申请人利益,又合理、审慎采取措施,避免滥用、过度、超标的保全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二是把握“适用度”,对明显健康运行、履行能力有保障的民营企业,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留必要经营账户、流动资金;三是实施“标准化”,构建变更、解除保全财产标准化流程,运用变更保全标的物、保全财产融资、预售资金解冻、冻结资金归集等方式为被保全人“松绑”;四是流程“集约化”,开辟保全异议快速处理通道,对确有错误情形立即裁定纠正,及时受理、化解保全异议,减少当事人异议成本,提高审查效率;五是治理“多元化”,强化立案、保全、审判三环节紧密衔接,探索试行预保全告知机制,联合工商部门激发商会调解优势,实现案结事了。
四个“尽量不”,审慎保全护企发展
“如果不是法院人性化保全,让我们持续生产经营,企业可能早就停工倒闭了。”福建漳州一家专门从事鸽子饲料加工生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张某说。
原来,2019年依辖内一物流企业的申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里法院)对该企业采取了保全限额70万元的措施。当时因企业没有足额财产,法院遂对其生产鸽子饲料的原材料予以现场保全。
这批原材料仅有3个月保质期,如不能及时进行加工生产将全部浪费,同时,企业仍在正常经营,一旦对原材料进行原地固定查封,不仅会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遭受损失——了解到这些情况,湖里法院保全人员及时调整保全策略,采取“活封”方式,允许企业持续加工生产现有原材料,并责令及时补足新的能满足保全金额需求的原材料,以保被保全物品始终处于动态平衡状态。
“因地制宜、突破常规。”湖里法院执行局局长尹胜虎介绍,本案件对容易过期变质的保全物以“活封”方式进行保全,允许这些“活封”的动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起来,为企业持续产生经济效益提供可能,不仅有助于兑现申请人权益,也给了被申请企业一条“活路”。
其实,上述事例正是厦门法院多年来开展“生道保全”实践的一个典型样本。在众多类似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厦门中院2020年制定财产保全工作指引,明确提出依法审慎保全的工作原则,特别强调四个“尽量不”(尽量不保全信用好且清偿能力足的企业、尽量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尽量不死封在用设备、尽量不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办案中取得良好成效。
换保“标准化”,管控风险为企业“松绑”
“通过这个财产保全案件,深切感受到厦门高水平的司法营商环境,将考虑加大在厦投资。”一家在福建泉州注册的港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对厦门中院人性化保全举措感激不已。
这家企业曾被认定为“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人陈某诉至厦门中院要求“诉前保全3000万元金额的财产”。保全中,厦门中院冻结了该企业基本账户和其他多个关涉企业生产经营的一般账户。企业一时陷入困境难以维继,遂请求法院“解冻账户”。
收到请求后,厦门中院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审查了企业被冻结的各个账户的性质、流水情况、交易对象等,最终决定解除对企业基本账户冻结,并在核实两个一般账户确为发放员工工资、长期合同交易往来账户后,对它们作解冻后置换,即责令该企业在解冻后限期将已冻结的款项统一归集到其他被冻结账户——此举解除了企业因财产保全引发的经营危机警报,其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被法院依法驳回,企业化险为夷。
“主动应对财产保全置换请求,是司法回应民营企业发展需求的初心使命,”厦门中院执行局局长张嵘介绍,经过3年多的实践,厦门中院逐步探索出一系列标准化的财产保全置换审查规则和模式,在“衡好当事人双方权益”的同时,还有效管控好保全物置换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以银行账户的置换保全为例,其不仅需要经历听取申请人意见、审查账户信息等证据,还要获得被申请人书面承诺、被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责任承诺等,并需要在后续流程节点上跟踪保全财产置换实时状况,以确保“换保”的规范化运作。
据统计,2020年以来,厦门法院积极运用变更保全标的物、保全财产融资、预售资金解冻、冻结资金归集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松绑”,为117家被保全民营企业置换解冻账户239次、不动产459处,涉案资金25.9亿元。
异议“马上办”,自我纠正促纠纷前端化解
在一起财产保全案件中,厦门中院冻结被申请人(一民营企业)5个银行账户后,该民营企业提出超标的保全异议,主张所有账户冻结款项已超出保全金额,请求解冻其中3个近期有款项进账的账户,并将账户冻结金额降低至满足保全金额为限——尽管这一请求不被案件申请人同意,但厦门中院财产保全中心经审慎核实后,出具裁定对保全措施予以变更。
“这一案件中,超标的保全异议并未纳入传统的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厦门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处处长陈鸣介绍,对一些明显存在问题的保全,如果沿用传统思路,让企业走异议程序,可能会贻误最佳纠错时机,因此,厦门中院通过异议“马上办”,自我纠正快速解决此类异议,“而如果存在较大争议,则依然会引入执行异议程序。”
据悉,建立保全异议的快速处理机制是厦门中院财产保全集约化工作机制的一大优势,此举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因财产保全案件多环节多部门负责所引发的异议处理权责不清而导致的耽误保全救济的问题——为此,厦门中院2020年专门成立财产保全中心,集中处理全院除诉讼保全裁定之外的涉及财产保全的相关事务。
“保全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实际上也是化解纠纷的最佳时机。”陈鸣介绍,考虑到相当数量的保全案件来自仲裁机构,厦门中院还与厦门仲裁委建立“仲裁+保全”协同机制,由厦门仲裁委派员进驻法院执行部门,协助开展财产保全的纠纷前端化解等事务性工作,法院和仲裁合力在前端解决案件纠纷和异议。
据统计,3年多来,厦门中院及时化解保全异议211件,受理保全异议案件35件,年均同比下降38.27%,其中仅9件提起复议,“真正做到将矛盾纠纷消灭在基层、化解于一线”。
善用“微创新”,防范保全不利后果的发生
2020年,因投资合同纠纷,李某向厦门中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一家公司股权——审查中,厦门中院执行人员发现,这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王某是公司大股东,而当时美股连续大跌,该公司股票作为中概股深受牵连,股价已处于上市以来最低位,企业融资陷入困境。
显而易见,此时如披露冻结股权的信息,该公司股价可能雪上加霜,案件也将陷入两难——为避免这一不利后果发生,厦门中院决定改变传统“先保全再告知”的惯常作法,大胆采取“预保全告知”的方式,直接通知王某到庭接受调查,向其送达保全裁定,要求限期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或提供其他有价值的担保物进行反担保,并警示其在此期间内不得转移财产、不得发生大宗交易。一周后,王某提供了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反担保,化解了这场股权冻结危机。
无独有偶,2021年,在办理一起针对一重点民营企业股权冻结的财产保全案件中,考虑到保全金额巨大,可能引发企业及关联公司股价的波动,并导致当事人利益冲突尖锐,保全人员多方奔走,最终,经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协调配合,采取工商股权内部控制并向公司送达冻结通知的方式巧妙平衡各方利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案例是厦门法院在保全前和保全中创新保全方式、防范和化解保全不利后果的发生的缩影。
“对民企特别是上市民企而言,仅仅解决事后的救济问题并不够。”陈鸣解释,民营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一旦被司法部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则将引发信息披露、信用降级、股价波动等一连串的负面连锁反应,届时,即便有后续救济措施,也可能于事无补。为此,厦门法院通过“微创新”,采取预保全告知、股权工商内部控制等“权宜之计”加以防范。“这类措施并不是传统的、法定的保全方式或程序,但可为法院争取时间和空间来解决纠纷,这也是厦门法院破解针对上市企业财产保全困境的有益尝试。”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厦门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日前“民营经济31条”重磅发布,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厦门法院将始终践行“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精神,不断健全完善“生道保全”机制,悉心呵护民企生存发展,“接下来将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加强源头治理、优化涉企服务、着力提增质效、强化审执监督,不断强化司法服务,让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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