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安检察:“小案”里的“高质效”

“原来检察官是这样办案的,既讲法律讲证据,又为犯罪的人考虑,真的是专业又暖心。”
“有幸第一次参与检察听证会,送上门的普法让我有很深的感触。”
日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晋安区检察院)在晋安区象园街道某小区内组织召开了拟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听证会。
6月27日傍晚,晋安区象园街道某小区内,居民黄某某驾驶车辆不慎冲撞到修某某,修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7月27日,晋安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对该小区是否属于‘道路’的认定。”晋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夏巧平在审查全案后认为,只有“亲历性”核查关键证据,方能办准办好案件,为进一步核实小区内部路的交通属性,便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8月14日,夏巧平携检察官助理来到案发小区实地勘察。检察官注意到,外来车辆进小区,道闸自动开启,并显示小区剩余车位数。经进一步询问保安和物业负责人,检察官发现,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需收费。
为何此前出具了“属全封闭式小区”的证明呢?物业负责人表示,“是因为我们理解不到位,误认为‘全封闭式小区’仅指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等严格管理,不需要对外来车辆也实行登记等严格管理。”
针对该情况,检察官固定了相关证据,并会同象园派出所民警制作了询问笔录。检察官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该小区允许社会车辆自由进出,其道路的功能和使用对象均具有不特定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应认定为道路,故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日前,在案发小区就拟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听证会如期举行。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法律规定、情节考量等,详细阐述了拟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随后,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办案民警、社区代表等认真询问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随后,检察官就小区道路安全管理给出了建议意见,还针对电信网络诈骗、高空抛物等常见问题进行普法,并发放普法宣传手册。次日,晋安区检察院结合听证情况,依法对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将检察听证会放在百姓家门口举行,可以更好地推进司法民主化、透明化,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公正。”检察官表示,检察听证是发展全过程民主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要结合具体案件和社会需求,开展多元化的检察听证。
历经自行补充侦查、改变案件定性、检察听证进社区等环节,该案达到了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的办案成效,是晋安区检察院积极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三多”理念的生动诠释,彰显了检察为民初心。下一步,晋安区检察院将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张久动 黄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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