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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在闽多家分行被处罚  涉贷款管理不审慎、案防工作不尽职等原因

2024年01月09日15:03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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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福州1月9日电 (记者陈楚楚)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泉州分行、泉州陈埭支行分别被处以罚款30万元、50万元、5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总局网站截图

国家金融监督总局网站截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漳金监罚决字〔2023〕7号)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管理不审慎,被处以3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国家金融监督总局网站截图

国家金融监督总局网站截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泉金监罚决字〔2023〕10号)显示,因案防工作不尽职,员工异常行为管控不到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陈埭支行被处以50万元罚款,朱贤斌(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陈埭支行员工)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丁玲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陈埭支行员工)、施荣耀(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陈埭支行行长)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国家金融监督总局网站截图

国家金融监督总局网站截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泉金监罚决字〔2023〕11号)显示,因案防工作不尽职,对辖属支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不到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被处以50万元罚款,谢晓菁(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岗)、张杰(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责编:陈楚楚、刘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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