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持最高1亿元!厦门出台16条举措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企业型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支持”“新获批建设且与产业紧密结合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统筹不少于300亿元财政科技资金,引导撬动各类资金不少于3000亿元,重点支持建设省创新实验室、科研基础设施等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以及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创新”……
近日,厦门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着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助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科技集群综合竞争力,提高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水平,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培育发展新动能。
《若干措施》涵盖四个方面,共出台了16条举措。其中,在增强区域创新策源能力方面,主要措施包括提升厦门科学城创新引擎功能、打造高能级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及加强科技交流合作等;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方面,将进一步“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强化企业科研组织主体地位”“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地位”“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提升未来产业体系化创新能力”;在构建科技创新“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体系方面,主要举措包括强化财政科技投入、完善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创新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式及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在营造更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创新生态方面,则出台了深化科研管理服务机制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强组织和机制保障等举措。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出台的《若干措施》不乏“真金白银”的奖补、支持举措。其中,除上述列举的外,还包括最高2000万元支持纳入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的小试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给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揭榜挂帅”项目按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等。
此外,在“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地位”举措中,明确支持高校院所采用免费许可、“先用后转”等方式将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厦落地转化,纳入市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体系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技术交易,经该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据悉,该《若干措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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