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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四部门联合发布2022—2024年度厦门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

2025年05月21日14:18 |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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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十”刻守护“她”

厦门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颁奖仪式。

厦门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颁奖仪式。

厦门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发布现场。

厦门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发布现场。

情景剧《阳光下的影子》。

情景剧《阳光下的影子》。

现场演唱表演。

现场演唱表演。

十大案例发布展现了厦门市各单位在妇女儿童工作中的创新实践。

十大案例发布展现了厦门市各单位在妇女儿童工作中的创新实践。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5月20日,“十”刻守护 “她”——2022—2024年度厦门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发布仪式举行。活动通过遴选发布典型案例、表彰先进集体、启动暖心服务行动,展现厦门市各单位在妇女儿童工作中的创新实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风尚。

  发布环节,每发布一个案例,现场便点亮一盏灯。当十盏灯全部亮起,微光汇聚,希望以社会之合力,照亮更多需要庇护的角落。

  据了解,今年,厦门市妇联首次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开展厦门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评选活动,从近百起维权案件中遴选出十大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代表,通过主流媒体共同发布。案例覆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劳动权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捍卫残疾妇女权益、打击重婚行为等领域,既彰显数字赋能的维权智慧,又传递出法治护航的民生温度,既看到市区各级妇联作为妇女儿童“娘家人”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奔走的身影,也看到公检法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等多方紧密联动,织密“发现—干预—救助”的保护网,为妇女儿童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5月20日,同步发布深化“鹭岛巾帼维权暖心行动”十项服务,包括“行业法律明白人”打造、智慧型父母培育、巾帼普法宣传进庭院服务、“民法典进家庭”普法服务、“近邻和家”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三新”领域群体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服务、“新手妈妈”劳动人事争议维权服务、“法护成长”未成年人维权暖心服务、因案致贫困难妇女维权暖心服务、特殊家庭维权暖心服务,覆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多元需求,构建起从普法宣传到纠纷化解、从困难帮扶到心理关爱的全方位帮扶体系。

  主办方表示,此次活动充分展现了厦门市各级各部门在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希望各部门能够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维权模式,进一步健全“司法保护+行政监管+社会参与”的维权网络,同时广泛传播获奖案例的法治价值与社会意义,推动全社会妇女儿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共识。

  

  【十大案例展示】

  一、离异女性变更保管冷冻胚胎医疗机构

  张某(化姓)与刘某(化姓)结婚后,因不孕多次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未成功,剩3枚囊胚冷冻保存。

  两人目前已离婚,张某于2024年体检发现排卵功能下降,无法再取合格卵子,遂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转院移植。医院以返还可能引发法律伦理风险为由拒绝,张某随即起诉。

  思明区法院肯定了张某对于涉案冷冻胚胎的权利,并做出附条件返还的判决,兼顾了社会伦理与技术风险,为冷冻胚胎流转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本案为厦门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离婚妇女起诉医院要求返还冷冻胚胎案,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新颖性。

  二、大数据治理“黑医美”侵害妇女权益案

  思明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非法行医侵害妇女权益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医疗执业资质。检察官延伸履职,进一步调查发现医疗违法行为正借助新型互联网平台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立案后,创新构建“新业态医疗美容行业大数据公益诉讼监督模型”,设置83个关键词筛查3.1万条网络数据,并与行政监管数据共享,通过联合专项整治,查处无证执业、非医师行医等行为,以“数字检查+协同共治”破题,助力医美市场规范发展。该案入选多项典型案例,相关监督模型获全省推广。

  三、多元化救助被性侵女孩回归生活

  小优(化名)未满十四周岁时,连续两次被性侵,导致出现创伤应激障碍症状,两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但是没有为小优提供经济赔偿。其母智力残疾二级、生活不能自理,外公年迈体弱、肢体残疾三级,属低保对象,小优被列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其救助需求后,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联合思明区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联动多部门开展综合救助:联合思明区检察院作出10万元司法救助决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小优进行心理干预,同安区妇联作为“爱心妈妈”和她结对,提供情感支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链接社会力量提供生活关怀;创新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采用第三方代管分期发放;联合回访听证评估司法救助效果。经持续帮扶,小优逐渐恢复开朗性格,学习生活走上正轨。

  四、初中生生育督促男方支付抚养费

  甲某(化名)与乙某(化名)是初中生,两人偷尝禁果。父母发现时,甲某已怀孕33周,甲某父母与乙某之母在派出所达成协议,但当甲某生子后,男方却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思明区法院立案后,邀请社会观护员、妇联驻点法庭心理老师等参与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本案是典型的因未成年人早孕生子而产生的纠纷。各方在亲子关系和责任主体的确定、抚养和探望的方式等方面存在争议,如果在诉讼阶段继续对抗,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鉴于此,法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联合妇联和心理老师参与案件调解,通过心理疏导及司法确认的方式,将法律争议转化为各方自愿协同努力的、细致可操作的抚养和探望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父母共同协助抚养以及责任主体分期支付费用的抚养模式,既化解了对抗矛盾,也为未成年人及其子女的权益提供可持续的司法保障。

  五、妇联“爱心妈妈”带女童走出阴霾

  未成年人小爱(化名)的妈妈和爷爷患有精神疾病,奶奶年迈。小爱上小学时起,父亲便要求同睡一张床,她遭父亲多次猥亵。在学校参加女童保护防性侵课程后,小爱意识到不对劲,将遭遇告诉同学,同学报告老师,老师立即报警,将其父亲绳之以法。

  案发后,区、街道、社区妇联第一时间关心帮助小爱及其家庭。区妇联、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学校等单位多方联动,共同对受害女童家庭采取帮扶措施。区妇联积极联系心理咨询师,对受害女童及家人开展心理疏导,社区妇联主席更是长期以“爱心妈妈”身份,关心关爱小爱,用爱帮助她渐渐走出阴霾,性格也重回开朗。

  六、披着“婚介”外衣拐卖残疾妇女

  王某(化姓)为牟取经济利益,长期以“介绍婚姻”为名,从全国各地物色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的妇女,低价买入后跨省高价转卖。2021年3月,王某从厦门买入智力障碍妇女丁某(化姓)至外地拘禁并意图转卖。厦门警方在例行走访时发现丁某失踪,立案侦查,将主犯王某在内的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后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犯罪团伙披着“婚介”的外衣,买卖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存在障碍的被害女性,甚至对受害者实施奸淫、拘禁、打骂。市人民检察院抽丝剥茧,不仅对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从快提起公诉,通过提前介入、立案监督等方式,深挖犯罪链条,最终让17名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严惩,7名妇女得以解救。同时,市人民检察院也关注到被害妇女解救后安置、康复工作的现实困难,联合社区、卫健委、民政、妇联等多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救助,帮助她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七、社保中断导致女职工生育津贴减少

  女职工陈某(化姓)就职期间被安排在不同门店工作,但公司并未给她缴纳社保。经陈某要求后,由公司直营的个体户门店为其缴纳,但其中已出现断层。

  陈某休产假期间,公司停发工资。由于公司未为她连续缴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陈某于2023年5月仅收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8148.48元。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结果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陈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30527.71元。双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对陈某的经济补偿应以其离职前正常工作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公司应支付陈某经济补偿54024.36元。

  本案通过穿透用工关系、动态解释法律规则,全面维护了女职工在生育保障和经济补偿方面的合法权益,为类似争议提供了重要参考。

  八、检察官与律师联手维护被性侵女孩权益

  甲某(化名)与小莲(化名)一家系老乡兼邻居,小莲与甲某女儿年龄相仿,甲某利用小莲的信任在自家房间内对其实施强奸,此后还多次猥亵。小莲因恐惧未敢声张,直至甲某强奸自己女儿、邀约女儿的同学夜间外出,甲某女儿和小莲不堪忍受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甲某被抓获。

  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创,需要长期心理治疗。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律师接案后,与承办检察官展开深入沟通协调,力求为被害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最终,被告人甲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小莲经济损失7万余元。

  司法实践中,未发生的费用一般难以得到支持。被害人的心理治疗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刑事判决后如果再主张相关的治疗费用难度很大,而且增加二次诉讼带来的伤害。承办律师突破常规代理思路,积极推动心理治疗期限和费用的评估,为索赔提供有力依据,得到法院支持,避免被害人诉累,为被害人一次性争取到最大合法权益。

  九、以公益诉讼个案推动行业治理

  犯罪嫌疑人利用车间组长职务之便,多次对两名女实习生实施猥亵。面对“零口供”,翔安区检察院敦促其认罪,最终获刑一年五个月。

  在严惩刑事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托人社、妇联、工会等多部门“系统化”协同,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工作场所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促使涉案企业主动对公司厂区、车间的监控设施进行新增和布局优化,推动监控安全“无死角”,针对行业共性问题,以公益诉讼个案推动行业治理,实现“办理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

  十、自己有妻子和孩子还与别人共同生活

  刘某(化姓)与妻子张某(化姓)结婚并生育一女。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高某(化姓)明知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仍与刘某拍摄婚纱照,在微信等网络媒体大量发布两人共同生活的亲密照片、视频,获多人点赞、祝福。在高某住某康复中心护理期间,刘某还以她丈夫的身份与康复中心签订护理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高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中,两名被告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制度,对婚姻配偶的合法权利造成侵犯,也给自诉人带来极大的痛苦,给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创伤,两名被告人破坏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文/匡惟 洪萱茹 黄颜希 图/记者 刘东华)

(责编:陈遴、刘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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