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养老金”获批 《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近日,《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据了解,福州市相当数量房屋已进入超过20年的“高龄”,需要资金维修。作为房屋“养老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长期以来存在“交存难”“使用难”等问题。
为此,法规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并明确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服务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或者继续委托代为管理。
为回应群众反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难、需提升其使用效率等问题,法规明确,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理流程,健全办理机制,公开办理事项,明确办理时限。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形方面,法规明确,这笔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及相关费用的列支。
为避免因主体缺位延迟维修情况,法规采取“多元主体申请”形式,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可以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的,应按照法规有关规定编制紧急维修方案。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自收到紧急使用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及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为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法规设置监督专章。法规明确,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每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本地区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住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制度,每年在住宅小区内的醒目位置,公示本小区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业主有权查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核。
法规还设置了虚列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该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相关业主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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