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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依法保障市民“安居梦”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序推进居住权登记

2026年05月18日16:2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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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厦门5月18日电 “推出居住权登记服务以来,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理近140件居住权登记业务”……近日,来自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数据显示,随着厦门市居住权登记工作的有序推进,越来越多市民的“安居梦”有了更加切实的法治保障。

据悉,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介绍,2025年8月1日起,该中心正式在全市范围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这也是厦门市首次推出此项登记服务,“标志着《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从法律条文走进市民生活实践”。

据介绍,此项业务启动以来,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前谋划、精准施策,多措并举保障业务高效有序推进。如,不仅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吃透居住权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政策规范,明晰申请要件、审核标准与办理流程;还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推行一次性告知、绿色通道等便民举措,压缩业务办理时限,实现居住权登记高效办结,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各项办理流程平稳顺畅,让群众居住权登记办得满意、办得放心,市民对这项新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可度也逐步提升,切实保障了特定人群‘有所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居住权登记可为特定弱势群体提供长期、稳定的居住法律保障。”工作人员介绍,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期限可以设定为终身,此举能更好地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有效满足老年人、未成年人、离婚后生活困难方等弱势群体的居住需求。如,父母帮助子女买房,但希望往后余生有个避风港湾、安享晚年,便可以与子女约定,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房子上给父母设立终身居住权。

另一方面,居住权登记还可在产权归属与亲情维系间实现平衡,让法律成为家庭关系的“黏合剂”,提供了新型家庭纠纷解决范式,比如,福建一法治类媒体曾报道,厦门的林女士发现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被父亲赠予侄女并完成过户,她认为父亲与侄女侵犯了自己和其他姐妹的权益,遂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最终,经法官调解,林女士父亲同意将名下的其他两处房产赠与林女士及其他姐妹,并在赠与的房屋中给自己设立终身居住权,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市民可通过合同约定、遗嘱、生效法律文书这三种方式设立居住权。”工作人员提醒,以合同约定设立的,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登记;以遗嘱方式或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一般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登记,“但无论何种方式设立的居住权,都必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因此,市民朋友如需办理居住权登记,可关注相关公众号查询办事指南,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办理。

“居住权登记的成功实践,为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和调解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制度样板,彰显了不动产登记服务从产权管理向权益保障的转型升级。”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表示,不动产登记一头连着政府营商环境,一头连着百姓万家灯火,居住权登记更是关系千家万户民生福祉。今后,该中心将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与服务水平,以精细化、便民化登记服务,全力守护群众“安居梦”,不断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与获得感。(余乃鎏 温小滨 谢鹏)

(责编:陈楚楚、刘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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