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滄法院一創新舉措入選司法改革案例 系福建法院唯一入選案例
人民網廈門10月9日電 (余乃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印發《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十二)》,匯集了全國11家法院貫徹落實2021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務實舉措和特色做法。其中,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簡稱海滄法院)完善獨任制適用機制創新經驗作為典型案例選編入選,這也是本次福建法院中唯一入選案例。
海滄法院工作人員介紹,這得益於該院積極貫徹實施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在總結試點改革工作基礎上,通過完善獨任制適用機制的創新舉措,有效推動審判組織形式與審理程序靈活定向匹配,實現“向精准適用要效率、向制度保障要效能、向科學管理要效益”,做到“資源不虛耗、標准不降檔、權利不減損”。
數據顯示,僅今年1月至8月,海滄法院適用獨任制受理案件4038件,審結2895件,獨任制適用率達95.96%﹔審結獨任制普通程序案件613件,適用率為21.17%,平均審理時間同比縮短33.53%,案件發改率同比下降1.49%,推動案件質量與審判效率同步提升。

海滄法院著力推動案件質量與審判效率同步提升。海滄法院供圖
值得一提的是,海滄法院完善獨任制適用機制創新經驗,主要體現了三大特色做法。
一是以全面准確為導向,拓寬程序適用面。舉措之一是精准聚焦定位,即把好程序適用關口,根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最新規定,及時修正調整適用標准,延續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期間“全面適用+反向剔除”適用原則,逐步形成“獨任制為主、合議制為輔”格局,為審判組織“鬆綁”,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同時,補充細化申請保全的買賣合同糾紛、涉外糾紛等適用合議制審理情形,劃定“負面清單”,並通過立審部門“兩道關口”篩選分流,加強對案件核心、關鍵事實、法律關系、法律適用等實質要件審核,精准定位適用程序。
舉措之二是嚴格程序轉換,一方面,明確審判組織轉換與程序銜接規則,當事人對獨任制適用提出異議的,經獨任法官初步審查后交由合議庭評議﹔獨任法官發現案件不宜獨任審理的,填寫審理程序轉換審批表並交由院、庭長審批。另一方面,限制頻繁轉換程序,獨任制轉為合議制審理案件12件,審判組織轉換率為0.29%,並嚴格審限管理,抓好臨近審限案件公告公示,切實發揮院、庭長審判監督與審判管理職責作用。
舉措之三是引導規范適用,包括庭領導先行先試,率先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案件﹔審管辦與業務部門良性互動,逐月收集、分析研判獨任制審判核心數據指標,合理調整考評機制中案件權重系數,調動審判人員主動性。此外,結合典型案例,通過“兩微一端”平台向群眾宣傳、解讀獨任制審理程序特點及效率優勢,提高當事人主動選擇適用獨任制審理的積極性。

海滄法院打造“滄苑講壇”等特色課堂。海滄法院供圖
二是以配套集成為抓手,緊扣效率關鍵點。舉措之一是格式模板標准化,不僅落地落細配套措施,修訂完善獨任制普通程序裁判文書模板樣式、優化體例結構,統一《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程序轉換裁定書》等程序性文書格式,規范結案文書表述,確保文書樣式結構完整、文書制作規范嚴謹,還設計優化《公告送達審核單》等配套清單表格,為審判人員提供參考指引,進一步縮短審理時間。
舉措之二是文書庭審規范化,例如,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庭審記錄方式改革,推動簡案快審﹔加強要素式審判運用,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庭審錄音錄像輔助書面筆錄﹔確定物業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體量大、案情說理相對簡單的案件為突破口,優先適用要素式、表格式、令狀式裁判文書,規范簡式文書的推廣適用,保障案件審判效率與質量同步提升。
舉措之三是在線訴訟常態化,即深化移動微法院等平台運用,積極促進審理模式從線下向線上轉變,傾力打造“全時空”訴訟服務,先后辦理福建省首例跨海峽、跨國立案等,切實為當事人減輕訴累。今年前8月,在線立案1087件,在線庭審301件,在線調解243件,電子送達適用案件數3533件,推廣網絡公告送達,實現評估鑒定、交退訴訟費等案件全流程在線辦理。
三是以精細管控為重點,嚴把案件質量線。舉措之一是強化訴權保障,對獨任法官充分放權的同時強化訴權保障、制度約束,將普通程序獨任制審理適用的告知釋明工作貫穿於審理前中后全過程,在立案窗口設置專職導訴員、接線員及時釋明適用程序、主動答疑解惑。此外,庭審前,書面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申請回避、提出異議權利﹔庭審中,再次提醒釋明﹔庭審后,在結案文書中敘明適用程序及依據,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提升判決可接受度,獨任制普通程序案件一審服判息訴率達80.36%。
舉措之二是強化制約監督,不僅堅持底線思維、質量導向,加強類案集約管理,對系列案件集中排期、送達、開庭,落實類案檢索制度,要求獨任法官全面檢索類案並制作檢索報告,確保類案裁判標准統一,還充分發揮部門研討、團隊會商、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等咨議、決策機制效用,破解審理難點、統一裁判尺度。此外,分解細化獨任制審理數據指標,建立“周—旬—月—季”全方位動態監管機制,常態化跟蹤質效指標,滾動通報案件情況,及時預警提醒﹔完善審判人員權責清單,積極運用平台監管、節點管控、案件評查等措施,規范獨任制審判權行使。
舉措之三是強化本領提升,如結合崗位需求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創新教育培訓模式,打造“滄苑講壇”“法官教法官”等特色課堂,建立“半月談”集中學習制度,組織各類業務培訓﹔加強審判部門交流互動,發揮資深法官傳幫帶作用,聚焦年輕法官理論功底、分析能力、實操經驗養成,著力提升審判隊伍決策質量、專業水平、職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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