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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長樂:把庭審現場“搬”進國家濕地公園

2025年08月16日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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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隻知道捕魚賺錢,沒想過會把子孫后代的飯碗都砸了。我們願意賠償,彌補過錯。”8月14日,在庭審現場,被告人陳某、林某倆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並真誠悔過……

這場庭審與以往有點不一樣。在今年全國生態日前夕,福州市長樂區檢察院聯合長樂區法院以巡回審理的方式,將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的庭審現場“搬”到閩江河口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進行公開審理。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也是長樂首例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自願購買“藍碳”替代修復海洋生態的案件,開創本地司法實踐盡早修復海洋生態新路徑。有關部門代表、漁民代表及群眾數十人共同聆聽這場別開生面的“法治公開課”。

庭審現場,一枚國徽、一條橫幅、幾張桌椅搭建起簡易而又庄嚴的巡回法庭

庭審現場

2024年6月,被告人陳某、林某明知系在福建省海域伏季休漁期間,為了捕撈水產品銷售牟利,到長樂區西洛島附近海域使用17副非法的定置串聯倒須籠進行非法捕撈,被當場查獲時已捕撈漁獲物80余公斤。

庭審中,檢察官宣讀了起訴書,通過翔實的証據材料,精准指控該起非法捕撈系禁漁期頂風作案,造成海洋水生生物資源損失10290元,並發表了公訴意見,指出被告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同時還將釋法說理貫穿始終。

“禁漁制度是養護漁業資源、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生命線。使用國家禁用工具非法捕撈,直接摧毀魚類產卵場和幼魚生存環境,損害的是海洋生態資源。”在法庭辯論環節,檢察官不僅清晰闡釋非法捕撈行為觸犯的刑法條款,更著重剖析其行為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的連鎖損害——從食物鏈斷裂到近海荒漠化風險,將法律條文背后的生態保護邏輯具象呈現。

面對環環相扣的証據鏈條和檢察官深入淺出的法理剖析,陳某、林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有過這次教訓,我深刻認識到自身的錯誤,也認識到了生態保護的重要性。希望其他人引以為戒,增強法律意識,共同保護生態環境。”陳某懊惱地說道。

長樂區人民法院嚴格按照庭審流程進行公開審理,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及量刑建議,當庭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陳某、林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

“藍碳”是指由紅樹林、海草床等海洋生態系統捕獲和儲存的二氧化碳,其固碳效率可達森林的3倍~5倍。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陳某、林某自願購買“藍碳”替代修復海洋生態。長樂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賠償金定向購買“藍碳”,是將司法修復與“雙碳”目標深度鏈接的創新探索,打造“藍碳”修復海洋生態新模式。

“讓破壞者為修復‘買單’,讓賠償金精准滴灌到生態保護最前沿,形成‘案件辦理—警示教育—生態修復’的閉環。”檢察官在庭審后的法治宣講中如是解讀。

“這場巡回審判很接地氣,庭審變成了普法審案課堂。”當天,旁聽的漁民老李也深有感觸:“原來小魚小蝦背后是整個海洋的生命,法官和檢察官算的不僅是法律賬,更是生態賬、子孫賬。”

濕地司法保護聯席會議

濕地司法保護聯席會議

庭審結束后,福建閩江河口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長樂區人民法院、長樂區人民檢察院、長樂區司法局等部門還召開了濕地司法保護聯席會議,各方就加強信息共享、完善線索移送、統籌綜合保護等進行了深入交流,並就妥善處理周邊群眾傳統生產生活與新時代濕地生態保護的關系,堅持打擊、教育、修復、預防等四位一體機制達成共識。此外,15名工作人員、社矯人員在濕地公園內開展撿拾海漂垃圾志願服務活動。(文/圖 周國勇)

(責編:陳遴、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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