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亡!福建連城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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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日前,龍岩連城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了《連城縣人民政府關於連城林坊天合食品廠“12·9”一般灼燙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2025年12月9日10時30分許,連城縣天合食品廠(以下簡稱天合食品廠)發生一起灼燙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5萬元。
經調查認定,連城縣天合食品廠“12·9”灼燙事故是一起因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生產設備設計、安裝存在缺陷,工人串崗作業和違章操作設備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死者擅自串崗作業並違規在生產設備內部滯留,工人未按規程操作蒸房,導致本起事故發生。
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 林某聲,男,58歲,群眾,連城縣林坊鎮人,2018年3月開始到天合食品廠工作。違規在蒸房內滯留,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2. 黃某文,男,68歲,群眾,連城縣文亨鎮人,2018年10月開始到天合食品廠工作。違反蒸房操作規程和蒸房安全管理制度,關門前未全面檢查蒸房內部情況,致使林某聲被鎖閉在蒸房內,最終導致其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12月11日,連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已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對其立案偵查,目前案件已完成偵查並移送至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 魏某祥,男,52歲,群眾,連城縣林坊鎮人,2018年8月起任天合食品廠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未有效落實安全培訓教育、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對企業存在的設備安裝不合理、違章行為失管失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項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議由連城縣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 黃某流,男,52歲,群眾,江西省石城縣人,2012年6月起任天合食品廠廠長,取得了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証。未全面開展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檢查,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有效制止和糾正員工違章作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由連城縣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由連城縣應急管理局責成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5. 姚某彪,男,51歲,中共黨員,連城縣蓮峰鎮人,2021年1月起擔任天合食品廠生產車間主任職務,2025年5月被任命為兼職安全員,取得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証。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法定職責,未全面開展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檢查,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有效制止和糾正員工違章作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由連城縣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由連城縣應急管理局責成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6. 陳某燕,男,48歲,中共黨員,連城縣隔川鎮人,林坊鎮政府三級主任科員,2024年5月開始負責鎮應急管理工作,檢查企業安全發現問題的能力不足,未能有效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由林坊鎮黨委對其追究責任。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天合食品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設備存在本質安全缺陷,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流於形式,日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放任員工長期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連城縣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來源:觀八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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