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吃捕“田鸡” 福州一男子触犯法律被批捕

2020年07月11日15:57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泡椒田鸡”是吃货的心头大爱,可有人因为捕食田鸡被抓了。吃“田鸡”也犯法吗?是的,因为不是所有的蛙类都叫“田鸡”。

“田鸡”学名虎纹蛙,它的个头长得魁伟壮实,有“亚洲之蛙”之称。近十多年来,由于生态环境变化和过度捕猎,使其数量大为减少,已成了濒危动物,1989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非常严格,抓一只野生虎纹蛙就能构成刑事犯罪。店铺里卖的“泡椒田鸡”其实是将肉质相近的牛蛙作为原料烹煮的,而牛蛙是人工养殖动物。因此,野生的“田鸡”千万不要去捕食。

今年6月5日深夜,犯罪嫌疑人谢某礼纠集潘某某、谢某伙前往永泰县某乡村抓获5只野生“田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准备带回家进食。因谢某礼等人在离村时顺带偷走农户养的2只鸭子,引来村民报警,最终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7月1日,永泰县公安机关将谢某礼等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提请永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7日,永泰县检察院依法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某礼(主犯),并将此案立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谢某礼等三人因猎捕虎纹蛙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和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实除了虎纹蛙等这些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常见的麻雀、青蛙、蛇、黄鼠狼、刺猬等都是“三有”动物,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

一旦进入“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就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组成犯法,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程慧 刘柳青)

(责编:林东晓、陈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