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驾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愿意悔改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怎么处理?这一直是考验司法机关智慧的难题。
今年1月19日深夜,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福州市仓山区福峡路某路口等候红绿灯时竟在车上睡着了,被群众举报后,交警当场将其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20.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如果将陈某某这样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送到监狱服刑,不仅容易诱发“交叉感染”、影响其余生,因为一次犯罪一生都难抬头。可如果检察机关轻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又相当于“一放了之”,难以使犯罪嫌疑人吸取违法教训。
因此,为发挥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好认罪认罚制度,今年1月起仓山区检察院积极探索诉前公益服务机制,6月28日在全市率先联合辖区公安分局、司法局,三家共同签订了《关于拟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工作意见(试行)》。通过让“醉驾”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深刻认知醉酒驾驶危害,切实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认罪态度良好且不具备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模式。并规范了适用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模式的基本条件和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时间、次数、方式,由区司法局、交警部门作为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构。以考察机构的考核作为其是否认罪认罚、获得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从而决定是否起诉。
而6月中旬陈某某醉驾案移送仓山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虽略高于120mg/100ml标准,但其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不良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开展为期10天的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考察期内,陈某某参加了交警部门组织的现场交通规章教育,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金榕路口进行交通劝导。考察期满,考察机构的意见为合格。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陈某某系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承担多项工程建设项目,在疫情期间仍坚持施工。考虑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当前疫情期间,民营经济复工复产存在特殊困难,因此为更好服务民营经济,7月2日仓山区检察院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就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意见。经与会代表评议讨论,一致同意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7月10日,仓山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同时为防止不起诉权被滥用、确保检察监督公正性,该院在制度设计方面还构建了多重考察、制约、监督机制,对适用案件进行严格把关。
首先坚持“三级把关”,由员额检察官审查案件相关情况,提出启动该机制意见,并层层报至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在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后,再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情和服务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决定。还将廉洁办案内容写入《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告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反映渠道,防范办案廉政风险。
其次落实“多重监督”。检察官不定期到社会服务场所进行现场巡查,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如期如实参与社会服务,坚决杜绝“虚假服务”和“以钱代劳”。并将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的时间和地点告知被害人,为被害人提供监督渠道。还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社会服务监督员,不定期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认真从事公益服务的,经检察机关核实后直接提起公诉。
对存在特殊情况、可酌情从宽适用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检察机关在其社会服务考察结束后举行公开听证会,对该案事实、证据的认定、社会服务情况及处理结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为案件处理提供合理参考,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
“自该项工作机制今年实施以来,我院已适用办理相对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23件23人,举行公开听证2次,犯罪嫌疑人累计从事社会服务时长900余小时。”仓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傅桢桢说。(程慧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