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检察探索生态司法保护机制 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0年07月21日16:37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近年来,漳州市检察机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探索“河(湖)长+检察长”依法治河协作和九龙江北溪流域(漳州境内)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等机制,切实推动生态保护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建立“河(湖)长+检察长”依法治河协作机制

华安作为漳州市唯一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更是地处厦漳的水源地——九龙江的上游。今年6月,华安县检察院联合县河长办在全市率先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开启依法治河新模式。该机制实现了河长制和检察监督力量的相互补充和强化,由单一的行政方式管制变成了“行政+司法”方式的管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依法治水管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8年,一宗非法采矿案件,便引起了华安县检察院对华安水资源保护的思考。2014年至2019年期间,邹某某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人员对华安县辖区内13处高岭土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经福建省闽东南地质大队鉴定,共计非法开挖高岭土7万余吨,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高达230万元。

看着被盗采后的裸露地表露出一块块“疮疤”,华安县检察院经办案件检察官想到的不仅仅是矿产资源,“非法采矿造成的水资源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一系列问题,都应该得到重视。”于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

“治河,不能只盯着水资源”,从这起漳州市首例涉恶破坏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九龙江环境特点,提出了“一江两岸三保护”的治河理念。其中的“一江两岸”,是将治河范围进行延伸,让“河(湖)长+检察长”不仅仅管河里的事,更是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河长办统筹协调作用,打击河两岸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而“三保护”则是指保护水资源、保护植被、保护地质。

建立九龙江北溪流域(漳州境内)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

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九龙江北溪流域出现了水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流域治理存在力量分散、标准不一等情况,跨区域环境问题呈现上升趋势。今年6月,九龙江北溪流域漳州境内的龙文、芗城、龙海、长泰、华安五地检察机关共同会签文件,建立九龙江北溪流域(漳州境内)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该机制通过加强五地检察机关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分工协作等方式,形成强大的跨区域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共同促进绿色水生态文明。

该机制主要是对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涉及九龙江北溪流域跨地区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线索,及时介入,相互通报,协助配合对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等便利,并在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支持;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毗邻区域行政机关对固体废物处理、乱采盗采砂石、违法捕捞等违法行为适用不统一的行政监管标准,协调促成相关行政机关达成共识、统一标准;另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九龙江北溪流域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享办案经验。

创新机制推动生态环境社会化综合治理

一是在全省率先探索“补植复绿”机制。该机制针对失火毁林等涉林案件当事人一般家境贫穷,案件判决后赔偿难兑现、荒山难以修复等问题,探索以植代罚、修复为本的方法,建议法院判处补植令、抚育令或修复令,并视补植效果适用轻缓刑事措施,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荒山、挽救一个家庭“一案三赢”效果。该机制得到省检察院推广,得到最高检察院充分肯定,被《人民日报》专题报道肯定。最高检察院组织全国人大代表来漳视察生态检察工作,代表们给予充分肯定。

二是探索绿色公益宣传服务机制。为提高公众对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漳州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人文生态”理念,探索建立绿色公益宣传服务机制。该机制选取涉案地、同类案件高发地等重点区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保护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生态宣传材料,组织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入村入户开展宣传。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绿色公益宣传服务情况进行考察,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达到“办理一件,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为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迅速解决,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机制,支持引导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如华安县检察院在办理康某某、郑某某滥伐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案件中,通过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士、研判损失价值等方式,明确侵权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支持林业局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经现场支持引导、释法说理,华安县林业局与康某某、郑某某分别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万元和1万元,同时自行以复绿补植的修复方式对本案所涉54.85亩林地进行修复造林。(熊永芳 林威)  

(责编:林东晓、陈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