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财政厅消息,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作用,让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治疗,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印发通知,决定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时限,由原来规定的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延长至5日内。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主要来源是按照1%的比例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况,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委托人、医疗机构、丧葬机构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费用。(记者 王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