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起诉?永泰首起醉驾案件引入“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

2020年08月05日17:11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为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细化适用,促进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进一步提升诉讼效率和办案效果,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近日,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醉驾)案件不起诉引入了“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

案情回顾:2019年7月16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朋友办公室饮酒后,驾驶男式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径县府路樟树坂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审查起诉阶段,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4mg/100ml,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情节轻微,决定对其启动“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要求其10日内完成至少30小时的交通志愿服务。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通志愿者任务,7月29日,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是什么呢?

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是指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服务的,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机制。担任宣传交规志愿者、协助高峰期交通疏导及其他相关志愿服务。今年5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永泰县公安局出台了《危险驾驶(醉驾)案件不起诉引入“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呢?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满足以下条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服务的,一般作酌定不起诉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二)不具有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吸毒后驾驶、超法定载质量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三)未造成其他人身及财产损害后果的;(四)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五)驾驶车型为非重型货车的;(六)无其他不适宜作不起诉情形的。

此外,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醉酒程度、驾驶车辆行驶距离、道路环境、实际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等因素以及案件的典型教育意义,决定是否适用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适用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罪认罚;(二)对提供交通志愿服务无异议;(三)具备提供交通志愿服务的身体条件;(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的,只有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会对其启动“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同时,适用了“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可以不诉,“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只是作为不起诉作出的一个考量标准,并非决定标准。(张璐 林燕平)

(责编:林东晓、陈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