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宣传《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小孩三周岁以下夫妻皆有育儿假

2020年08月19日09:26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家有三周岁以下的小孩,夫妻双方每年各有十天育儿假!这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亮点内容之一。在近日召开的泉州市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暨女职委培训班上,省总干校讲师林美铃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2005年施行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今年3月20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即适用对象由原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扩大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通俗理解就是,职业女性都是该《条例》的适用对象。

近几年,在国家二孩政策的鼓励下,不少家庭迈入二孩时代。为呼应职工朋友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条例》从多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为社会、用人单位、家庭共同做好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或者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

《条例》延长了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有效满足了职工群众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陈淑华 张静 张涵)

(责编:吴舟、张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