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一审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将“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写入立法目的很有意义。修改稿提出,有关部门要制定目录,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设立各类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金融科技企业;支持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服务。市、区政府应推动建立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草案修改稿提出,中国人民银行驻厦分支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组织稳妥有序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按照规定将市场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关系重大,应作为立法重点,需要强化相关机制建设和措施保障。修改稿提出,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各类金融风险。明确地方金融组织主体责任,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应急处置及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单体金融风险处置,进行风险研判,采取监管措施,对于地方金融组织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的,依法介入,对其业务经营做出接管、协调接收、托管等处置,联合有关单位处置风险。辖区政府则要承担相关维稳责任。(记者 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