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管局近日发布了《<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通知,今后,在漳州乱倒垃圾最高可处以50000元的罚款。
昨日,市城管局法规执法科周李伟介绍,根据《基准》,有7种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罚款,包括:群众生活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的;大件垃圾没有投放至指定地点的;群众将餐厨垃圾交给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管理人员未履行责任的;群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群众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周李伟表示,《基准》中规定的处罚力度主要依据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的违法次数,以及根据垃圾污染的面积、污染情况来确定其处罚档级。例如,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的,个人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罚款150元;餐饮企业如果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最高处罚5000-30000元,第一次违法罚款5000元,第二次违法罚款10000元,第三次违法罚款20000元,第四次和第四次以上违法便顶格罚款30000元。
周李伟强调,群众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的,未将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如果情节严重,并且有六次以上,最高可处50000元罚款。而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情节严重、污染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最高也可处50000元罚款。(海峡导报记者 张雄敏 通讯员 曾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