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检察公开听证:让刑事诉讼有“人情味”

2020年09月14日11:49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犯罪嫌疑人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情节轻微,我院拟对犯罪嫌疑人蓝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现在听取在座各方意见。” 9月3日,在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蓝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听证会上,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江斐向3位听证员介绍犯罪嫌疑人蓝某某的行为定性和初步处理意见,并围绕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进行公开听证。

当天,晋安区人大代表林翔、少林香店拳武术馆馆长林善泉以及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承办民警、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蓝某某及被害人施某某均到场参加听证会。

原来今年3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蓝某某与被害人施某某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进而互相殴打,造成被害人鼻骨骨折及额头破损流血的伤情后果。事件发生后,被害人施某某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医治,犯罪嫌疑人蓝某某的妻子也随同前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经鉴定,被害人施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蓝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之后,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犯罪嫌疑人给予赔偿3万元,被害人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承办检察官经全面详细审阅案卷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蓝某某与被害人施某某是因生活中偶发矛盾引起的肢体冲突,蓝某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条件;因此晋安区检察院对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蓝某某真诚悔罪,并向听证员介绍自己主要家庭情况,夫妻以经营不锈钢加工店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收入来源,抚养两儿两女压力大,最大的今年参加高考,最小的才7岁,恳请检察机关能对其从轻处理。同时,犯罪嫌疑人蓝某某再次表达歉意,被害人当场表示谅解,对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无任何异议。承办检察官当场对蓝某某进行法治教育,希望其能够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经过评议,听证员对于本院对犯罪嫌疑人蓝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均表示同意。最终,该院在审查全案证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蓝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拟不起诉案件作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和适应检察诉前主导责任的有益探索。让严厉的刑事诉讼充满“人性温度”,在努力化解当事人心结、促进社会关系恢复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程慧 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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