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检察院试行诉前证据开示制度 深化认罪悔罪效果

2020年09月14日11:58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我已了解案件证据情况,我对上述证据无意见,我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7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对容留他人吸毒次数有异议,辩解自己没有容留那么多次。检察官充分考虑本案诉讼风险等因素之后,向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简化展示了通话清单、证人供述等证据,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看完出示的证据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对本案做了详细供述。这是连江县检察院负责重罪部门实行诉前证据开示制度的一个缩影。

诉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充分沟通,将检察机关掌握的诉讼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化展示,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充分知悉证据的基础上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年初,连江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结合刑事检察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出了诉前证据开示制度,着重做到三个“明确”,有效深化认罪悔罪效果,提升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

一是明确适用案件类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对物证、书证等证据存在疑问、提出侦查活动涉嫌违法,或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等5种情形可以启动证据开示制度。

二是明确证据开示范围。出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不易更改且促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影响案件侦查、调查的证据等不予开示。

三是明确证据开示流程。制作《证据开示清单》和《证据开示审批表》,开示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开示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并在《证据开示清单》上签字。(林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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