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构筑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法治盾牌

2020年09月22日14:57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近年来,通过网络等手段侵害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案件频发,受害群体广泛、个体维权困难,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公益侵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公益诉讼拓展新领域,《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也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提供了实体法支持。

为公民信息安全添“典”力

2020年9月,由闽侯县检察院提起邹某某、钟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7月以来,被告钟某某通过网络购得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卖给被告邹某某。被告邹某某在网络上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身份证制作软件”生成包含身份证号码和头像的身份证正反面图片,将身份信息与购得的三类虚拟银行卡账号、手机卡注册支付宝账号,并将这些支付宝账号信息以每条30-5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非法获利9800余元。至2019年6月,被告邹某某、钟某某共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00余条,造成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进行了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公共网络安全的普法宣传,要求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公开审理,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典”亮隐秘的角落

酒店,本是顾客的私密空间,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却通过非法手段,将针孔摄像头安装在隐蔽角落。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间,刘某某为满足个人窥探欲望,网购了50多套窃听、窃照设备及若干配件。先后安装在福州市区及闽侯大学城多家酒店客房的电视机、空调插座和机顶盒内,偷窥住客生活隐私,并将偷拍录像片段下载至手机、电脑硬盘和网络硬盘内用于自己观看。经统计,被害人多达1500余人, 存储录像片段多达千余段。

该案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影响社会稳定。今年3月,闽侯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偷拍行为,堵塞监管漏洞,让无孔不入的摄像头无孔可入,确保公民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检察官说法

在公民个人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已经日益数字化的时代里,信息与隐私权将成为超越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公民权利,只有加大其保护力度,才能带来普遍的社会安定感。《民法典》编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升级到全新高度。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要继续运用好公益诉讼这把利器,从“典”发力,从源头预防侵犯个人信息与隐私的违法行为,全方位构筑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法治盾牌。

法典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郭倩 尤淑芳)

(责编:林东晓、张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