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京豆”算不算盗?福州一男子获刑十年

2020年09月27日17:03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说到盗窃,很多人认为盗窃财物才算盗窃,比如入室偷盗、公交车上扒窃等。实际上,很多行为都会构成盗窃罪。

近日,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在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服刑人员张某因从京东公司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上窃取京豆、京券,数额特别巨大,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悉,张某利用京东公司的网络平台漏洞,采用自行设置虚假抽奖的手段,多次从京东公司网络平台上窃取京豆、京券,共计价值人民币193万余元,分别存放于其在京东商城的五个账户内,并使用了其中价值人民币88万余元的京豆、京券在京东商城购物。虽然张某账户内剩余价值人民币105万余元的京豆和京券未使用,另有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的部分商品,均退还京东公司,但是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金额特别巨大,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京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9万余元。

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虽然类似于京豆、京券等属于虚拟财物,但是却具有变现的价值,也应当认定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游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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