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允许毁坏林木破坏生态 连江检察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1月19日15:30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日前,由连江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毁坏林木致生态受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连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这是连江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3月23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卓某英、郑某忠为种植果树,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与林权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使用钩机开挖连江县蓼沿乡溪东村“蜈蚣山”山场林地,将林地上林木清除并遗弃在山场山坳处。经鉴定:被开垦林地面积共7989平方米,被开垦地块原地貌、森林生态受损,但仍具备种植栽培条件;被毁林木为杉木、马尾松,现场遗留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共23.5109立方米;被毁杉木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940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与林木所有人达成补植杉树协议,并已补植杉树苗木2000棵,取得谅解。

连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开挖林地并毁坏林木,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的行为还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害且至今未恢复原状,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人对二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指控、举证、质证、发表公诉及出庭意见。

经审理,连江县法院当庭作出宣判,支持连江县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卓某英、郑某忠有期徒刑七个月、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判令卓某英、郑某忠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5800.60元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0427.48元,并承担鉴定费用10000元。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连江县检察院在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又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修复生态、赔偿生态损失等责任,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相统一,加强了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公益保护,提升了办案效果。(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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