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首批20项证明不再由村(居)委会出具

2021年01月20日18:19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人民网泉州1月20日电 近期,福建泉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公布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和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改进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并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通知明确了20个不应由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事项,包含: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证件遗失证明。

据介绍,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和国家、省对相应证明事项的调整变化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出具的证明事项统一纳入城乡社区服务站办理,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的原则,确保集中、规范、高效办理。凡未列入事项清单的,在泉州市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刘燕婷 吴婷婷)

(责编:吴舟、钟巧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