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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严查汽车4S店违法行为 让你买“汽”不再受气

2021年08月27日17:03 |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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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结合2021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汽车消费中的痛点、难点,让人民群众买“汽”不再受气,决定在福建省范围内开展汽车4S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汽车4S店十项违法行为。

十项违法行为具体为:未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在汽车销售合同、售后服务合同中或者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虚构汽车车型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支付加急费等费用;在售后服务中销售或使用假冒伪劣、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配件;售后服务收费不透明、未明码标价、价外加价;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商业贿赂;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有奖销售;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行动开展以来,福建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聚焦民生热点,重拳出击,严惩违法行为,查办典型案件。

一起来看看这典型案例:

未明码标价及发布违法广告案,涉案商家为福州江铃全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处罚金额为21000元。案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4款汽车(其中2辆标识“福特新全顺”、1辆标识“域虎7”、1辆标识“新宝典”)未明码标价。此外,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一面广告牌上域虎7和纳瓦拉的配置对比图显示,日产纳瓦拉未装配多功能方向盘、儿童锁、倒车雷达、上坡辅助系统、胎压监测等配置。经查看纳瓦拉官网的汽车配置参数发现,新款日产纳瓦拉许多车型有上述配置。为追求宣传效果,当事人发布不实对比数据广告贬低对手。上述广告制作费用12000元。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罚款1000元。当事人发布不实对比数据广告贬低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罚款2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21000元。

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案商家为福州实力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处罚金额为10000元。案件当事人于2021年1月在未查验产品的“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资料的情况下,通过来自广州的上门推销业务员以每个10元、12元、20元、25元、3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HONDA机油格15400-RTA-003”“HONDA火花塞9807B-5617W”“HONDA汽油格17048-T0A-000”“HONDA后刹车片43022-S9A”“HONDA前刹车片45022-SHJ”。至案发,以每个15元、25元、50元、45元、45元不等的价格售出“HONDA机油格15400-RTA-003”“HONDA火花塞9807B-5617W”“HONDA汽油格17048-T0A-000”“HONDA前刹车片45022-SHJ”“HONDA后刹车片43022-S9A”,共计销售金额为885元。上述汽配产品经“HONDA”注册商标所有人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权产品。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4950元,违法所得共计88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行为。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配产品,罚款1万元。

促销优惠活动未说明打折及降价基准价案,涉案商家为厦门国贸宝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罚金额为100000元。案件当事人从2021年4月9日起,对两款汽车开展促销优惠活动,计划到5月底结束。在公司展厅现场,其中一款汽车车顶放置展示牌标示“直降8000元”,另一款汽车车顶放置展示牌标示“限时特价8.5折抢购”,但均未说明促销优惠降价及打折的基准价。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以上两款汽车的优惠讯息,同样均未说明促销优惠降价及打折的基准价。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上述两款汽车促销优惠前的价格均高于原价。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责编:林东晓、张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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