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机制创新 闽粤签署生态环境执法合作协议

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签署了《协同打击跨省环境违法犯罪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执法跨省协作新模式。《合作协议》聚焦区域环境状况、环境违法特点及执法实际,凝聚执法工作智慧与合力,着力推动省际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和执法协作更加深入、高效。
建立一套长效机制。双方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两省生态环境厅分管厅领导、省级环境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协调两省协作工作,研究重大事项,协商处置疑难争议,督办重大案件等。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案情通报、追踪协查等联络制度,将线上与线下、定期与不定期、议事与交流结合,推动环境执法协作常态化。
实现两类资源互享。双方一致同意加强基础信息、情报线索和执法进展的互通互传,逐步实现专家库、监测力量、执法装备、业务骨干等执法资源的紧急调配共享;探索实行异地环境监测报告、勘察笔录、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评估报告等互认机制,优化办案流程,提升办案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开创跨省合作新局面。
秉持三大协作原则。双方明确以“互助合作、属地负责、注重效能”为原则,着力突破行政区划壁垒,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既严格履行协作互助职责,根据通传事项积极协同配合,部署开展案件查办或联合办案,又做好本辖区内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案情通报和沟通协调工作,共同打击跨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明确四种合作方式。双方以案(事)件性质为主线,结合实际确定了执法合作的四种形式:一般性案件需启动跨省协查的,通过公函交互完成需求通报和协查反馈;重大案件需启动跨省协作的,两省接洽后抽调环境执法、要素监管、技术支援等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区域性、行业性跨省环境违法趋势或苗头,国家级重要活动环境质量保障等重大事项需启动跨省协动的,由两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相关地方开展联合执法或调查;对涉及跨省的重大案件、热点问题、敏感事件等,双方加强沟通协商和协查协作,统一发布案件查处结果,统一上报案(事)件信息,统一对外宣传。
《合作协议》是两省深化机制创新、优化执法方式的探索,也是应对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系统打击、源头打击的具体行动。2021年6月,福建省发现一起从广东省转运至漳州市漳浦县非法倾倒铝灰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在第一时间通报案件信息后,两省启动跨省协作,漳浦生态环境局专案组在广东省和佛山、肇庆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全力支持配合下,强化案情研判和对策商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做好溯源调查取证工作,打响两省环境执法合作“第一枪”。该案成为生态环境部跨省协作的典型案例。
下一步,两省将依托合作协议,同步协动、同向发力,深入落实跨省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联动,合力打击跨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助力两省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内容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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