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16条”检察举措强化法治保障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赋能
近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福建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实施意见》共三大部分十六条,从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助推乡村振兴;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服务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实施意见》要求,严厉打击影响农村稳定发展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助力平安乡村建设。严惩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确保脱贫攻坚成果不被蚕食。着力营造农村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农民、农村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扎实办好涉农业案件,服务“三农”领域产业发展。
《实施意见》强调,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专项监督活动,助力打造美丽乡村;扎实办好乡村民生案件,持续开展“根治欠薪”专项监督活动,支持农村弱势群体依法维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纾解群众“急难愁盼”。针对乡村社会治理突出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法律监督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拓展,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继续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涉军人军属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加大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力度。
《实施意见》要求,以法治之力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谋划制定具体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农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为走具有福建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贡献检察力量。(张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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