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工傷嗎?律師解答來了
人民網福州12月16日電 (陳藍燕、實習生黃振)在上班時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不上班算病假還是曠工,工資怎麼發放?近期,上述問題備受上班族的關注。
對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德恆(福州)律師事務所林丹靜,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上班期間“陽”了,是否構成工傷?
林丹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員工患病隻有屬於以下兩種情形時才可能構成工傷。一是職業病,二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當場死亡或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新冠肺炎並不屬於國家發布的職業病目錄中,因此對一般員工而言,感染新冠肺炎並不屬於工傷。
但是,如果員工屬於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並且系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則根據人社部發布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問:“陽”了之后居家隔離,工資怎麼發?
林丹靜:對此問題,福建省尚未頒布相關政策,各地就此問題也存在分歧意見。有觀點認為應按病假工資標准發放工資,也有觀點認為應按疫情隔離政策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
在我看來,建議對該問題可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是如果當地疫情防控政策強制要求員工隔離在家,則可根據疫情隔離政策支付工資。以福州為例,根據福州市《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涉疫情)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二)》第二條的規定,因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及政府實施其他隔離措施或緊急措施導致無法上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工資待遇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等相對固定部分支付,不得低於福州最低工資標准。二是如果當地疫情防控政策並未要求強制要求員工隔離在家,僅是用人單位要求或員工主動要求居家隔離的,可進一步區分以下情況給予不同處理:如果員工可以居家辦公的,可以視為正常出勤並發放工資﹔如果員工還有帶薪假期未休完的,可以考慮在居家隔離期間安排上述休假,並按相關假期標准支付工資﹔另外,如果員工身體狀況差無法辦公等情形的,且無帶薪假期的,可按病假工資標准發放工資,即: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的80%。
但感染新冠肺炎的員工的最終工資發放標准以各地發布的政策為准,望大家留意當地政府新發布的相關政策。
問:“陽”了后沒有去醫院,如何向用人單位証明“陽”了?
林丹靜:員工發現自己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時,建議員工第一時間向用人單位反饋﹔在確實無法取得醫院診療材料的情況下,員工可考慮通過提供其他相關証據,以証明自己的身體情況,例如核酸檢測報告或抗原檢測結果,記錄生病狀態、量體溫、抗原檢測過程的視頻、圖片。
同時,建議用人單位考慮疫情大環境下的就診困難這一客觀情況,對於員工提交的感染新冠肺炎証明材料中的瑕疵予以適當包容,雙方互相體諒,共克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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