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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福建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發布

2023年03月15日16:16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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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委會發布2022年福建省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人民網 陳藍燕攝

福建省消委會發布2022年福建省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人民網 陳藍燕攝

人民網福州3月15日電 (陳藍燕、實習生張婉卿)開發商虛假宣傳售房、預付式消費陷入窘境、商家謊稱有獎銷售……3月15日,福建省消委會發布2022年福建十大消費維權案例並組織多方專家進行點評講解,提醒消費者進行防范,並作出消費提示警醒。

案例一:水費暴漲引糾紛 調解之后留謎團

【案情簡介】

林先生向福建省消委會投訴稱其單元房2021年10月和11月的用水量莫名暴漲,直到2022年4月28日,因為欠費被福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務二公司(以下簡稱供水公司)中止供水並拆除水表后,林先生才發現已經拖欠水費包含違約金高達5539.15元。林先生與供水公司雙方因為水費暴漲的原因產生爭議,供水公司表示案涉水表已被銷毀,無法校驗。而林先生認為案涉水表被銷毀,導致無法判斷案涉水表是否存在故障,責任在於供水公司,最后經福建省消委會多方釋明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供水公司免除用戶因欠費產生的違約金與加價費用。

林先生依調解協議向供水公司支付欠費后,又再度將供水公司投訴至福建省消委會。林先生稱,欠費已經付清,但供水系統依然顯示其欠費。對於林先生投訴的新問題,福建省消委會也將繼續跟進核實。

【案件點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對於供水公司提供的水表是否符合計量要求享有知情權,對於不合格計量器具造成損失的,消費者求償權依法受到保護。供水企業承擔著社會供水的義務,享有收取水費的權利,在供水關系中,其信息、技術、合同履行方面處於優勢地位,應具備高度的公共服務意識與社會責任感。供水公司發現用戶用水異常,應及時聯系,幫助用戶排查原因,及時止損,樹立更好的服務形象。

在此,福建省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生活中要養成良好的用水習慣,應留意查看每個月的水量費用結算,發現水費異常增加或水表損壞等情況,應及時向供水公司反映。

案例二:未成年文身有危害 維權保護須引導

【案例簡介】

福建省福鼎市一個13歲未成年女孩在福鼎市針刺柒紋身工作室(個體工商戶)進行文身,家長得知后向福鼎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要求經營者賠償清洗文身痕跡的相關費用和該未成年人手臂皮膚損傷修復費用。福鼎市消委會接到投訴后,經過調查發現,福鼎市針刺柒紋身工作室違法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工作人員對經營者進行了相關法律法規宣導,經營者最終同意支付1800元作為文身清洗費,並承諾今后不再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案件點評】

本案中福鼎市針刺柒紋身工作室為一個13歲未成年人文身已經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的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其次,經營者為13歲未成年人實施文身已經構成侵權,其父母當然有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求賠償消除該女孩手臂文身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案例三:平潭創新旅游消費維權機制 “先行墊付”探索保障之道

【案情簡介】

2022年多名省外游客來嵐旅游時,向平潭綜合實驗區同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用汽車並繳納押金,然而當游客歸還汽車時,該公司卻以不同借口拖延退還押金。在游客退款要求無法實現后紛紛向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要求經營者返還押金。

經評估后,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幾名游客符合在嵐旅游消費“先行墊付、代位追償”機制要求﹔可以通過平潭綜合實驗區消委會向游客先行墊付押金后,再受游客委托向經營者追討押金,並由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政法工作部提供法律服務支持。本案最終經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組織訴前調解,三天后經營者全額支付了消委會的墊付款。

【案件點評】

“先行墊付、代位追償”維權模式為異地消費維權難問題打開了一個新突破口,為旅游消費者搭建了簡明快捷的維權通道。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租車押金系經營者保障游客如期歸還汽車及支付租金的作用,旅客按約歸還車輛,並支付了相應的租金,經營者應當退還押金,未及時退還的屬於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

案例四:預付式消費維權陷窘境 基層消協分會設法破局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25日,20多名消費者向莆田市城廂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霞林分會(以下簡稱霞林分會)投訴稱莆田市城廂區辰鑫裝潢材料店(以下簡稱辰鑫材料店)收到眾多消費者定制瑪格全屋家具貨款200余萬元后,不僅未向廠家下訂,還在注銷門店后繼續向消費者收取貨款,之后不履約也不退款。霞林分會受理投訴后,及時派員調查核實案情﹔並協調莆田市城廂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鳳凰山分會(以下簡稱鳳凰山分會)參與調解工作。霞林分會與鳳凰山分會在組織辰鑫材料店調解無果后,約談商場方莆田喜盈門商業廣場有限公司、廠方廣東瑪格家居有限公司尋求解決方案,最終引進莆田城廂區新隆錦建材商行代理莆田瑪格品牌業務,並負責處理辰鑫材料店遺留問題。最終由商場方、廠方、新隆錦建材商行與25名消費者分別達成了調解協議,妥善解決了本案群體性消費糾紛。

【案件點評】

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辰鑫材料店收到消費者貨款后,不按約履行義務,還拒不退款,其行為已經涉嫌消費欺詐。預付式消費糾紛是近幾年的熱點、難點工作,且本案涉及群體性投訴,涉案金額大,人員復雜,導致案件更是難上加難。而霞林分會、鳳凰山分會兩基層分會,靈活運用調解方式,打通溝通渠道,組織社會多方主體共同協商解決矛盾,極大限度減少消費者經濟損失,又維護各方合法利益,值得點贊。

案例五:開發商虛假宣傳售房 格式合同免責被處罰

【案情簡介】

福州世茂嘉年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茂嘉年華公司)在銷售閩侯南通世茂璀璨濱江商品房項目時,通過微信公眾號向購房人宣傳其銷售的108㎡復式商品房(B1戶型)、87㎡復式商品房(B2戶型)有增加房間(即贈送面積)的內容,將與政府批准規劃不符的空間宣傳成贈送面積,誤導客戶處置佔有與設計規劃不符的空間和公共部位。

后經舉報,閩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調查認為,世茂嘉年華公司對其銷售的商品房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己違約責任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責令世茂嘉年華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警告、罰款合計767000元。

【案件點評】

世茂嘉年華公司試圖以格式合同約定來規避其虛假宣傳的違約責任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而言,違反《民法典》的規定,應認定無效﹔從行政角度而言,該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案例六:商家謊稱有獎銷售 顧客中獎卻不承兌

【案情簡介】

霜韻子(廈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霜韻子公司)“雙十一”期間在其淘寶店鋪“Queens Shoes”首頁宣傳“有獎銷售”內容如:2021年11月1日00:00起全場實付金額TOP1、成功付款第1-3名送價值3190元的戴森吹風機,成功付款第4-10名免單。消費者劉某購物后,因無法兌獎遂向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執法機關)進行投訴舉報。經執法機關現場檢查發現,霜韻子公司所謂的“有獎銷售”並不真實,實際成功付款1到10名等消費者並沒有得到相應獎勵。執法機關認為,霜韻子公司採用謊稱有獎的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霜韻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案件點評】

霜韻子公司採用謊稱有獎的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行為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構成虛假宣傳。

案例七: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訴江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久動力”補腎壯陽類壓片糖果含有他達那非或氨基他達那非,仍多次向黃某某(另案處理)購買,在其晉江居住地進行包裝,通過網絡向全國各地進行寄遞銷售,銷售涉及廣東、重慶、浙江等25個省市自治區,金額至少為人民幣288.888萬元。經審查,江某某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晉江市院於2021年8月6日立案。

2022年1月19日,晉江市院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江某某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888.88萬元,召回已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銷毀,並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

【案件點評】

晉江市院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綜合發揮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多元職能作用,大膽適用懲罰性賠償,讓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者既承擔刑事責任,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增加違法成本。檢察機關結合“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為民辦實事 破解老大難”兩個專項監督活動,加強與相關行政部門的溝通,同向發力,推動開展食品安全系統整治活動,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督促整治醫療美容行業亂象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漳州市薌城區部分醫療美容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規避法律、逃避監管,在美容院、養生館甚至是出租房內非法從事打耳洞、激光洗文身、激光脫毛、水光針、肉毒素美容注射等醫療美容服務,存在衛生條件不達標、消毒不到位、具體操作人員無執業醫師資質、違規使用藥品等問題。2022年5月11日,薌城區檢察院啟動行政公益訴訟辦案程序。

2022年11月,經薌城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薌城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區人民法院、區委網信辦、區衛健局、區公安分局等十部門,聯合開展醫療美容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截至2023年3月,共巡查門店49家,發現行政、刑事案件線索15條,薌城區市監管局、衛生健康局等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薌城區公安分局摸排,薌城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搗毀兩處大批量制售玻尿酸、肉毒素等假冒醫學美容產品窩點,目前8名涉案人員被批准逮捕。

【案件點評】

醫療美容行業違法犯罪問題頻發,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檢察機關堅持人民至上理念,綜合運用磋商、檢察建議、圓桌會議等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以“我管”促依法“都管”,部署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發揮一體辦案優勢,打好“公益訴訟+刑事檢察”組合拳,依法移送查辦一批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涉醫療美容違法犯罪案件,形成強大威懾效應,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九:林某與廈門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林某以總價14940元向廈門某公司購買三套生發液,購買前廈門某公司承諾該生發液為全中藥且無副作用等,后林某因頭部瘙痒等原因前往醫院就診。雙方遂生爭議且經協商未果,林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廈門某公司返還貨款14940元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149400元。案件審理期間,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生發液中是否存在《化妝品衛生規范》項下所列禁用組分進行了鑒定,並在其中檢測出米諾地爾成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等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廈門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林某14940元貨款並支付林某價款十倍賠償金149400元。宣判后廈門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洒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故審理法院適用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審理本案正確。案件審理期間經依法委托鑒定,司法鑒定意見確定案涉生發液含有化妝品禁用的米諾地爾成分,在無相反証據足以推翻司法鑒定意見且廈門某公司另確認其委托案外人加工案涉生發液同時也是該產品的銷售商之情形下,審理法院認定案涉生發液屬不符合安全標准的化妝品並判令廈門某公司返還貨款同時需支付林某價款十倍賠償金,有事實依據且符合立法本意。

案例十:魏某某與廈門某速運公司等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日,魏某某通過廈門某速運公司從福建省廈門市快遞一件大益牌普洱茶到廣東省東莞市客戶處,支付運費396元、保價費1100元,保價金額為22萬元。廈門某速運公司在魏某某自行包裝的基礎上,用2個紙箱板拼合重新包裝了快件。因快件的外包裝破損,客戶拒收。2021年8月9日,該快件被退回由廈門某速運公司存放保管。魏某某多次向廈門某速運公司索賠未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廈門某速運公司等賠償其損失22萬元及利息、運費、保價費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茶葉運輸之前原價值22萬元,運輸期間價值折損16萬元,遂判決廈門某速運公司賠償魏某某損失5萬元。魏某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不得收寄。二審法院改判廈門某速運公司賠償魏某某損失22萬元。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消費者與快遞公司之間因快遞服務引發的糾紛,涉及快遞公司收寄快件驗視義務、合理包裝義務等常見服務爭議問題的認定。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驗視義務、合理包裝屬快遞企業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並最終判令作為經營者的快遞公司賠付消費者的合理損失,依法維護了消費者權益。

(責編:易雪妍、張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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