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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六個第三方檢測及自動監控弄虛作假典型案例

2023年04月29日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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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相關企業強化守法意識,規范從業行為,提高環境檢測數據質量,福建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非現場等手段,精准發現問題,依法固定違法証據,嚴厲打擊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和企業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福建生態環境部門經過梳理,現向社會公開發布2個第三方檢測數據造假和4個自動監控弄虛作假典型案例,並對南平市生態環局、泉州市生態環境局、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廈門市生態環境局、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典型案例一:福建省大潭檢測有限公司先監測后採樣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1日,省生態環境廳會同南平市建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第三方監測報告專項檢查,發現福建省大潭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FJDT(2022)R12005)中的地下水、地表水水樣(樣品編號為ZWSD221114011-ZWSD221114061)中,銅和鋅的檢測分析時間為2022年11月13日,而水質採樣記錄的時間為2022年11月14日,檢測分析時間早於採樣時間,實際並未對所採水樣進行銅和鋅含量的檢測。

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福建省大潭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分析儀器進行檢查

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福建省大潭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分析儀器進行檢查。福建省生態環境廳供圖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南平市建陽生態環境局根據《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17萬元罰款,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偽造監測數據的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並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南平市建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

典型案例二:福建省本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編造原始採樣監測記錄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發現,某公司噴霧干燥塔煙氣在線監測設施校驗監測的原始採樣監測記錄存在編造的情況,涉嫌弄虛作假,隨即對其委托監測單位福建省本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開展深入調查,對涉及相關監測報告的現場採樣員開展調查詢問,並對實際採樣監測時長與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對比。經調查,確認福建省本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存在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查處情況

福建省本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因違反《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泉州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5.17萬元,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偽造監測數據的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並依法移送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典型案例三:福建三明寶順冶金實業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對重點排污單位開展非現場巡查時,發現福建三明寶順冶金實業有限公司外排廢氣自動監測數據異常,隨即聯合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為減少脫硫設施運行支出,擅自修改煙氣自動監測設備的工控機中二氧化硫的換算函數,導致工控機、數採儀和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的數據遠低於實際數值。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三明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典型案例四:晉江華峰織造印染實業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下旬,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公共視頻、用電監控對轄區企業開展線上巡查,發現晉江華峰織造印染實業有限公司有工作人員使用軟管,在廢水自動監控設施採樣點附近排放不明液體。經查,該公司2023年2月初恢復生產后,多名工作人員多次通過軟管將自來水排放在廢水自動監控設施採樣點附近,稀釋外排廢水污染物濃度,致使自動監測數據失真。

執法人員調閱視頻發現該公司工作人員使用軟管排放不明液體

執法人員調閱視頻發現該公司工作人員使用軟管排放不明液體。福建省生態環境廳供圖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典型案例五:廈門市同利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6日,廈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廈門市同利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綜合廢水排放口自動監測設施pH計採樣探頭被橫放於長方形容器液體內。經調查証實,2022年7月4日17時30分左右,因pH自動監測數據波動較大,該公司副總經理鄧某將pH計採樣探頭從原安裝位置取下,橫放於長方形容器內,至執法人員檢查期間,該公司排放129噸生產廢水,自動監測數據無法真實反映該部分外排廢水pH值。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廈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1.7501萬元並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對鄧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典型案例六: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清水藍天”監督幫扶期間,漳州市漳浦生態環境局聯合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對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總排口未排水但槽內有殘留廢水,自動監控採樣探頭底閥包裹有三層紗布。應執法人員要求,該公司工作人員將紗布拆除,自動監控繼續對殘留廢水抽樣監測。經對比前后自動監測數據發現,紗布拆除前14時44分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為118.290mg/L﹔拆除后16時00分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為398.633mg/L。該公司對採樣過度過濾,導致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失真。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漳州市漳浦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完畢,檢察機關已提起公訴。

(責編:陳楚楚、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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