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社矫对象履行《野生动物保护令》 福州永泰县检察院向非法捕猎说“不”

2020年07月16日14:12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鉴于你怠于履行《野生动物保护令》,现对你进行司法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和栖息地的义务,现责令你及时完成《野生动物保护令》,效力至你缓刑考验期届满。”近日,福建省永泰县检察院检察官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时进行谈话,要求其积极履行《野生动物保护令》,并通过个案督促告诫大家引以为戒。

去年9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时通过淘宝购得猎捕工具(8个弹簧套),将其放置于永泰县某水库附近的林场非法捕猎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并将其带回家宰杀食用,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

今年4月28日,永泰县法院公开宣判林某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被告人林某时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林某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费用。

同时,永泰县法院向林某时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案发地设立不少于5块保护野生动物的警示标牌,每月至少在案发地附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1小时。

7月1日,永泰县检察院接到线索,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时未履行永泰县法院对其发出的《野生动物保护令》,检察人员迅速采取措施,督促其及时履行法令。

7月8日,该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针对上述事件对永泰县白云乡司法所进行巡回检察,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林某及时履行《野生动物保护令》相关内容。

永泰县检察院协同白云司法所组织人员带领社矫对象林某时前往野生动物保护区,在沿途和有游客、村民出现的地段树立保护野生动物警示标牌,同时开展巡逻,查看是否有人偷捕偷猎。让林某时通过维护生态平衡来弥补自身罪行,与自然和谐相处。(程慧 卢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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