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局重申五事项规范房地产经纪执业行为

2020年09月11日10:29  来源:厦门网
 
原标题:厦门市住房局重申五事项规范房地产经纪执业行为

厦门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推进中,为纠正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健全行业诚信体系,有效遏制中介行业乱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执业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申了开展经营工作需注意的五个事项。

《通知》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房源发布规定,接受委托时应查看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并现场勘察房屋状况,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通过“厦门网上房地产”(http://fdc.zfj.xm.gov.cn/)生成房源信息编码,方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含网络平台、报刊、微信、橱窗、展板、海报、“带看房屋”等发布方式)。对外发布房源时,应在发布载体上标明房源信息编码(含二维码)并向购房意向人告知房源信息编码相关情况。展示房源图片的,需通过“厦门房产之窗”直接生成带有房源信息编码的房源展示图。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认真履行租赁备案主体责任。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通过“厦门房产之窗”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引导租赁双方通过“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此外,需严格执行经纪人员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厦门房产之窗”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打印实名登记公示牌和胸卡,并及时更新人员变动情况;需全面落实机构门店信用公示,各机构门店应当在领到《经纪机构信用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悬挂张贴。星级发生调整变动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到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领取更换公示牌,或通过机构账号登录“信用登记系统”自行打印公示牌更换;完善规范上墙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墙公示营业执照等九项内容。

市住房局表示,接下来将加大检查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机构、个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适时予以公开曝光。(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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