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政策扶持港口和航運業發展

2020年08月18日16:56  來源:人民網-福建頻道
 
2019年4月1日內貿大船靠泊。福建省港航中心供圖
2019年4月1日內貿大船靠泊。福建省港航中心供圖

8月1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下發《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20年福州港口生產發展扶持政策》(以下簡稱《扶持政策》),擬採取新增船舶獎勵、運力規模獎勵、鞏固航線補貼、散改集補貼、增加喂給港口等辦法,扶持福州港口和航運業發展。

對照此前出台的《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2017-2019),新的《辦法》主要有兩個亮點:一是新增船舶獎勵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對2020年1月1日起本市航運企業新增的自有沿海船舶合法經營1年及以上的,給予100元/載重噸一次性獎勵。二是新增了江海直達標准運輸船獎勵,對2020年1月1日起本市航運企業新增建造且符合《閩江江海直達運輸及船型研究》的內河標准運輸船舶與江海直達標准運輸船舶(含集裝箱運輸船舶、新能源船舶、電動船舶)合法經營1年及以上的,給予500元/載重噸獎勵。此外,延續原出台的獎勵辦法給予運力規模獎勵,對自有並經營的運力規模2萬載重噸以上(含2萬載重噸)沿海航運企業(包括新設立航運企業),按運力規模給予15萬至100萬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達到10萬載重噸及以上的航運企業,每增加5萬載重噸再獎勵50萬元,獎勵總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已成立的內河航運企業經營總運力規模達到2萬載重噸及以上一次性獎勵10萬元,新設立航運企業自有經營運力規模達到5000載重噸及以上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對照此前出台的《福州市港口生產發展扶持政策(2017-2020年)》,新的《扶持政策》增加航線、散改集補貼並增加喂給港口,對經由江陰港區進出的遠、近洋航線分別給予200萬元/年、100萬元/年的航線補貼,對原以焦炭、煤炭、糧食類、工業鹽、化肥、河沙、硅砂(石英砂)及礦石類等散貨運輸為主貨物改為集裝箱運輸的,按300元/標箱的標准給予江陰港區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補貼,同時將羅源納入江陰港區穿梭喂給港口(港區)集裝箱增量補貼認定范圍。

《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獎勵政策以2020年1月1日為起算基准日﹔《2020年福州港口生產發展扶持政策》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葉建芽 陳娜妍 蔡斯雨 林凱)

(責編:林東曉、張子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