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銷售假藥、過期食品、不合格海鮮……福建省又一批食品藥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了

2020年11月02日15:53  來源:人民網-福建頻道
 

食品藥品安全關系千家萬戶,食藥違法對市民身體健康構成威脅。近日,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選了一批食品藥品安全典型案例,趕緊看起來。

案例一:福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音西葉雅平鮮水產品店經營含有禁用獸藥氧氟沙星大黃魚案

2019年11月19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福州市市場監管局《關於核查福清市音西葉雅平鮮水產品店涉嫌經營不合格食品的函》及福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報告》,對音西葉雅平鮮水產品店進行現場檢查,並於當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10月22日從馬尾區某水產批發商行購進大黃魚1件共10千克后放在店內銷售,進價29元/千克,售價40元/千克。上述大黃魚經福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抽樣檢驗,檢出氧氟沙星,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至案發止,已全部售出,貨值金額400元,違法所得110元。綜上,當事人經營含有禁用獸藥氧氟沙星大黃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2020年4月1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10元,並處罰款10萬元。同時,將涉及供貨方的案件線索轉轄區市場監管局另案處理。

案例二:廈門市湖裡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廈門譽都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食品案

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在2019年8月8日、8月27日組織的的監督抽檢中,被抽檢單位分別為廈門市思明區興怡香餅鋪(淘寶 廈門中山路特產批發)銷售的菠蘿果干經檢測為不合格食品及廈門市海滄區颍上鷺晨特產店(淘寶 閩台特產批發商行)銷售的鱈魚片經檢測為不合格食品,該產品外包裝標示的生產者名稱均為當事人廈門譽都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均提出復檢,復檢結果仍均為不合格。湖裡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廈門譽都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上述不合格食品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生產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的菠蘿果干、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的鱈魚片的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且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2020年3月11日,湖裡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針對其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菠蘿果干的行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68元﹔2、罰款10萬元﹔針對其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鱈魚片的行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9元﹔2、罰款10萬元。當事人在作出吊証的行政處罰前已主動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証,不再重復吊証。

案例三:南靖縣市場監管局移送客香飯店銷售假藥案

2019年11月7日,南靖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南靖縣客香飯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牆壁粘貼一張“老兵祖傳特效鼻炎藥”小廣告,當事人承認曾有售賣“特效鼻炎藥”,為此,南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標示“特效鼻炎藥”的產品,未標示藥品批准文號,自2019年3月從一名上門兜售的商販(姓名、地址不詳)購進20包上述“特效鼻炎藥”在其經營場所銷售,至2019年11月已售出14包,經營額1000元,違法所得490元。2019年11月28日,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規定,認定上述標示為“特效鼻炎藥”的產品為未經批准生產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鑒於當事人銷售的“特效鼻炎藥”被認定為“未經批准生產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已達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一)》第十六條的規定,涉嫌犯罪。2019年12月17日,南靖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南靖縣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南平市延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針幼兒園經營過期食品案

2020年6月10日,南平市延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位於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安豐路65號的當事人(南針幼兒園)食堂廚房的調味品櫃中有超過保質期的香芝麻調味油1瓶,與在保質期內的其他調味料擺放在一起。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遂於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食堂廚房存放調味品的櫃中有超過保質期的香芝麻調味油1瓶(由湖南省長康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淨含量:180mL,保質期:2年,生產日期:2016年3月1日),上述香芝麻調味油已開封使用,且與在保質期內的調味品存放在同一櫃子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於當事人初次違法、涉案金額小,並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証據材料,且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案發后能積極整改,延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進行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香芝麻調味油1瓶,罰款2萬元。

案例五:壽寧縣市場監管局移送葉某南涉嫌利用過期大米無証加工銷售小米粉案

2020年6月17日,壽寧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匿名舉報的案件線索,聯合當地公安部門到壽寧縣鰲陽鎮勝利街城北路2-11號葉某南米粉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葉某南涉嫌利用過期大米無証加工銷售小米粉的違法行為,遂並於當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葉某南於2020年6月15日開始無証從事米粉生產加工經營活動,並於2019年5月26日從壽寧縣山豐米業有限公司以2.96元/公斤的價格購進生產日期為2019年4月12日“御貢米”300包,合計7500公斤,貨值22200元。該大米標注保質期三個月,存放於原壽寧縣山豐米業有限公司倉庫。2020年6月15日,當事人用該批已超出保質期的大米加工米粉。6月17日壽寧局對當事人用於生產加工米粉的原料御貢米和產品米粉進行抽樣送檢后,經法定機構檢測:原料“御貢米”合格﹔產品“米粉”檢出二氧化硫,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根據《食品國家安全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要求,米粉的二氧化硫(以SO2殘留量計)標准限量為不得使用。壽寧局根據專家評估意見,認定葉某南生產銷售的米粉二氧化硫嚴重超出標准限量“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1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壽寧局已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壽寧縣公安局於2020年8月28日立案查處。

案例六:寧德市蕉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韓某興涉嫌銷售不合格活溪蝦及活鰻魚案

2019年12月26日,蕉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福州海關技術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兩份,依法到韓某興水產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活溪蝦及活鰻魚,2020年1月13日立案調查。經查,2019年12月1日,韓某興從陳某金處轉盤了該水產品店,至2020年1月19日,韓某興未辦理營業執照仍以原店名義對外經營,營業收入共計6000元,無盈利。2019年12月5日,韓某興從一老人處購入5kg活溪蝦及5kg活鰻魚並銷售,沒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活溪蝦進價60元/kg,售價90元/kg,活鰻魚進價39元/kg,售價84元/kg。同日,福州海關技術中心共抽檢了該批活溪蝦3.7kg,活鰻魚2.85kg。活溪蝦的檢驗結果為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560號《獸藥地方標准廢止目錄》要求。活鰻魚的檢驗結果為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要求,上述兩份檢驗報告結論:不合格。當事人銷售該批活溪蝦和活鰻魚貨值總額為572.4元,盈利239.25元。綜上,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對外開展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含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獸藥的水產品的行為分別違反了《無証無照經營查處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蕉城區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無証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39.25元,處罰款11.8萬元。

案例七: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高某英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案

2020年2月20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嫌高某英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行為,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查獲“虫草強腎王”等23種商品共279盒,依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上述涉案物品自1月份購買至今未售出。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物品的進貨憑証、合格証明、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等。當事人承認將涉案商品都以保健食品對外銷售。經認定,上述涉案物品中“虫草強腎王”等9種商品標簽上有標明食品生產批號或者保健食品的標識,認定是食品﹔“瑪咖”等14種商品因標簽上未標注食品生產批號或者保健食品的標識,無法認定是否為食品。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測,上述涉案物品中,“虫草強腎王”等14種物品均檢出“西地那非”藥品成分,“床上十八翻”等9種商品均不含“西地那非”藥品成分。上述檢出“西地那非”藥品成分涉案物品的貨值金額合計4106元。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發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通知》(食藥監辦保化〔2012〕33號)的規定,“西地那非”屬於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質,當事人銷售非法添加藥品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研究,將本案移送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辦理。

案例八: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平潭綜合實驗區葛靈源健康服務中心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及廣告違法案

2020年3月17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監督檢查中發現葛靈源健康服務中心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及廣告違法行為,該局依法於當日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祖康牌葛靈源葛根飲料(濃縮型)已超過產品保質期,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相應的進貨單據以及該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証明或者其它合格証明文件。同時,當事人在其店內懸挂的廣告牌宣傳內容中包含有疾病治療功能的表述。當事人一共購進了10盒生產日期為20171112批次的祖康牌葛靈源葛根飲料(濃縮型)產品,2019年10月前賣出了6盒,購進價格是1428元/盒,銷售價格是2380元/盒,剩余4盒被該局於2020年3月17日依法扣押,違法經營貨值金額9520元。當事人共制作了廣告牌2面,費用為120元。當事人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所供食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証明或者其它合格証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予以警告﹔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祖康牌葛靈源葛根飲料(濃縮型)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4盒(共計12瓶)生產日期為20171112的祖康牌葛靈源葛根飲料(濃縮型)產品,並罰款50000元﹔當事人利用其店內廣告牌對所售食品進行疾病治療功效方面的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責令停止發布食品違法廣告並主動消除影響,並罰款180元的行政處罰。平潭局針對上述三項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並予以警告﹔沒收4盒(共計12瓶)生產日期為20171112的祖康牌葛靈源葛根飲料(濃縮型)產品﹔責令停止發布食品違法廣告並主動消除影響﹔罰款50180元。

(責編:林東曉、陳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