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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管局提醒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要做到“十標清”“十不得”

2023年05月27日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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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全省所有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或駐榕一級機構(24家),召開商業銀行涉企違規收費整治助企紓困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會。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價監處負責同志提醒告誡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十標清”“十不得”。其中,“十標清”內容如下:

一是價格信息要標清。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場所、官方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及時、准確公示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適用對象、收費依據、生效日期等價格信息。有條件的,可採用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電腦查詢等方式公示,供客戶免費查閱。

二是收費約定要標清。對於需要簽署服務章程、協議等合同文件的服務項目,應當在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終止日期,以及公証費、保險費等共同承擔費用的比例、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

三是退款細則要標清。應當在服務合同中標清客戶申請退款條件、退款渠道和退款流程,方便客戶因商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申請退款,及時核算、退還相關費用。

四是優惠措施要標清。服務項目收費涉及降費減負措施的,收費公示應當用醒目文字標注優惠對象、優惠幅度、申請辦法、生效和終止日期,讓服務對象有切實的獲得感。

五是服務內容要標清。在顧問、咨詢、資金監管、資產托管、融資安排等中間業務合同文件中,要詳細標明對客戶提供相應服務的實質性服務內容、服務效果及其對應的收費標准,並確保服務內容與收費水平相匹配。

六是自願原則要標清。推薦顧問、咨詢、托管等中間服務或購買保險、理財、基金等其他資產管理產品,應用醒目的文字標注“自願原則”,保障客戶知情權和選擇權,避免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過程中強制捆綁搭售。

七是收費提示要標清。使用電子銀行、手機APP等自助渠道提供有償服務的,應在客戶確定接受服務前,用醒目方式提示客戶相關服務的收費標准、收費金額等信息,保証客戶對相關服務的選擇權。

八是委托信息要標清。接受其他單位委托開展代理業務收費時,提供給客戶的確認單據中應明確標注委托方名稱、服務項目、收費金額、咨詢的聯系方式等信息。

九是調價信息要標清。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或設立新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至少於實行前3個月,在營業場所和官方網站主頁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必要時應當採用書面、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合同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通知相關客戶。

十是投訴渠道要標清。在公示的服務價格目錄以及各類服務合同文件中,應明示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系方式等投訴渠道,方便客戶及時反映服務價格相關訴求。

此外,“十不得”內容如下:

一是不得違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政策收取支票手續費、挂失費、工本費和對公跨行櫃台轉賬匯款手續費等費用。

二是不得收取本票手續費、挂失費、工本費和銀行匯票手續費、挂失費、工本費以及信貸資金受托支付劃撥費、信貸資金管理費、個人異地本行櫃台取現手續費等政府明令取消或暫停收取的費用。

三是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收費、在總行價目表外自立項目收費或不履行價格優惠承諾。

四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客戶轉嫁抵押登記費、押品評估費、公証費、保險費等費用。

五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承兌費、業務協辦費、委托貸款手續費,以及銀團貸款承諾費、安排費、代理費等費用。

六是不得向小微企業收取法人賬戶透支承諾費、信貸資信証明費、承諾費等國家有關規定明令取消的費用。

七是不得在信貸審批過程中,強制企業購買保險、理財、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八是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過程中強制捆綁顧問、咨詢、托管等服務,並利用協議定價方式向企業收取高於合理水平的費用。

九是不得在開展顧問、咨詢、資金監管、資產托管、融資安排等有償服務過程中,隻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

十是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不合理費用。

(責編:易雪妍、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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