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蓝”守护“海洋蓝” 人大代表为罗源湾增殖放流活动点赞

2020年07月21日16:41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罗源人民傍海而居、与海共生,县检察院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的做法值得点赞。”全程参加完增殖放流的市人大代表王在文由衷地说道。

7月17日,罗源县检察院联合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县农业农村局、县渔业行业协会等共28人,共同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组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人员投放价值1.8万元的鱼苗4.5万尾,及时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此次投放的鱼类品种为大黄鱼,是罗源湾本土鱼类,更有利于恢复罗源湾海域的原始生态环境。”县农业农村局陈敏国副局长介绍说。

在投放现场,检察官等工作人员还对鱼苗数量、大小等规格进行查验清点。随着4.5万尾大黄鱼苗投放入海,罗源湾海洋生态又添新活力。

今年6月中旬,罗源县检察院受理了县公安局移送三起案情类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查,5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驾船前往罗源县碧里乡附近海域,将21张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网)放入海中。5月28日凌晨4时多,吴某某伙同彭某某等人驾船来到先前放置串联倒须笼的地点,将网中捕的渔获物收集后准备离开,被罗源县农业农村局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所捕获的渔获物共计达12.5公斤鱼类等。

而现场测量显示,吴某某等人使用的网具网目内径最小值为17.35mm,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且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中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25mm。

“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作业,破坏海洋渔业生态资源,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应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解释了休渔期、休渔区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的相关规定,阐明“增殖放流”是补充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的有效手段。

经过积极引导,涉案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严重后果,自愿修复生态资源、缴纳生态修复金,并委托县渔业行业协会购买鱼种放归大海,以修复被损害的海洋渔业资源。因此这次购买鱼苗的费用,是三起案件一共五名涉案人员缴纳的生态修复金。

为保证增殖放流达到最好效果,承办检察官还事先走访了县农业农村局,并结合罗源湾水情,针对放流鱼苗种类、放流时间以及放流方式制定了科学可行的方案;最终决定委托县渔业行业协会购买本土大黄鱼苗,并且确保鱼苗规格符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要求。

“市人大代表王在文退休前是罗源县海洋与渔业局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其几十年如一日致力于水产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由他来全程监督增殖放流过程再好不过了。”该院副检察长游永书在现场介绍说。为强化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他多次带队走访人大代表,这次邀请了10名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一起参加本次活动。

“新时代检察工作离不开人大代表的监督、支持和帮助,我们今后还将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自觉丰富和拓展接受监督的渠道,更好地服务罗源湾生态治理。”该院检察长陈森表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是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效做法,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下一步,罗源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大生态检察工作力度,切实担当起生态环境保护者、公共利益维护人的角色。(程慧 陈欣)

(责编:林东晓、陈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