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椒田雞”是吃貨的心頭大愛,可有人因為捕食田雞被抓了。吃“田雞”也犯法嗎?是的,因為不是所有的蛙類都叫“田雞”。
“田雞”學名虎紋蛙,它的個頭長得魁偉壯實,有“亞洲之蛙”之稱。近十多年來,由於生態環境變化和過度捕獵,使其數量大為減少,已成了瀕危動物,1989年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我國對生物多樣性保護非常嚴格,抓一隻野生虎紋蛙就能構成刑事犯罪。店鋪裡賣的“泡椒田雞”其實是將肉質相近的牛蛙作為原料烹煮的,而牛蛙是人工養殖動物。因此,野生的“田雞”千萬不要去捕食。
今年6月5日深夜,犯罪嫌疑人謝某禮糾集潘某某、謝某伙前往永泰縣某鄉村抓獲5隻野生“田雞”(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虎紋蛙)准備帶回家進食。因謝某禮等人在離村時順帶偷走農戶養的2隻鴨子,引來村民報警,最終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
7月1日,永泰縣公安機關將謝某禮等人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提請永泰縣檢察院批准逮捕。7月7日,永泰縣檢察院依法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謝某禮(主犯),並將此案立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謝某禮等三人因獵捕虎紋蛙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和相應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其實除了虎紋蛙等這些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常見的麻雀、青蛙、蛇、黃鼠狼、刺猬等都是“三有”動物,同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布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三有動物”即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
一旦進入“三有動物”保護名錄,就受到法律保護。對於“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1隻(條)就違法,捕捉20隻(條)以上就組成犯法,捕捉50隻(條)以上就屬於重大刑事案件。(程慧 劉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