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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管局曝光一批導向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2022年06月21日17:26 | 來源:人民網-福建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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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導福建省廣告市場各類參與者自覺守法,給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風清氣正的宣傳導向氛圍,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廣告導向監管,組織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持續加強監管,維護全省廣告市場良好秩序,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示教育和輿論監督作用。現將查處的8起2022年第二批涉導向問題的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廈門金鴻鼎策劃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負責“東山華府項目”的廣告策劃、銷售等事宜,在其注冊的“東山君臨華府”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圖片信息,內容配有中國共產黨黨徽圖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帽圖案、“八一建軍節 祝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93周年(1927—2020)”等文字描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中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1年8月,東山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並處以罰款250000元。

東山縣萬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發布配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形象的商業廣告,並有“1927 2021 八一建軍節 熱烈祝賀中國解放軍建軍94周年”等文字描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中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2年3月,東山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並處以罰款200000元。

福州唯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福州地鐵站發布含有“金磚國宴用酒”等內容的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中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2年4月,福州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並處以罰款105250元。

福州大客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自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標題為“向百年風華致敬!”的廣告,廣告含有“建黨100周年 醉南拳獻一份綿薄之力,為黨慶生”“迎建黨百年 學習黨史,是為了不忘初心”等內容,屬於借慶祝建黨百年名義從事商業炒作牟利的商業營銷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中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1年11月,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並處以罰款50000元。

福州市鼓樓區恆力覓雲餐飲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自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內容為“百年初心歷久彌新 百年征程波瀾壯闊”“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的廣告,並使用了黨徽標志,屬於借慶祝建黨百年名義從事商業炒作牟利的商業營銷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中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1年11月,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並處以罰款50000元。

連江縣金大地煙花爆竹銷售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銷售的上栗縣出口花炮廠生產的金大地六種規格禮炮的外包裝標簽上打上虛構杜撰、無事實依據的“福建省福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監制”字樣等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中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以及第二十八條中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2年4月,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並處以罰款50000元。

永安市婷美小屋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粘貼的廣告宣傳畫內容有“產品卓絕功效 背后的科研力量”,有“中醫界唯一的中國科學院院士”及人物相片,有“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及人物相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中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1年10月,永安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並處以罰款20000元。

光澤縣益駒貿易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京東商城網店銷售含有國旗圖案的“防晒冰絲袖套”,並將含有國旗圖案的產品圖片在其商品展示頁面進行了廣告推介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中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2021年7月,光澤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並處以罰款10000元。

(責編:江葦杭、張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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