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推动与支持革命老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化、教育、生态环保、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保障、产业、乡村振兴、金融等方面发展作出具体规定。
该条例的修改通过是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为明确、完整表达我省革命老区的定义、涵盖范围和区域划分,条例规定,革命老区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发展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闽东地区建立的革命根据地为闽东苏区。
为进一步推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有效落实,条例规定省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政策、规划的实施情况;省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闽东苏区县(市、区)和其他革命老区中欠发达的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财政稳定投入机制。
此次修改加强了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革命遗址基础数据库,修订完善革命遗址名录和保护档案,充分发挥红色文化的教育引领作用,建设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区和线路,打造革命老区红色旅游圈,推进红色旅游产业发展。
此外,在人才支持方面,条例还规定,政府应当引导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方面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推进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革命老区倾斜,改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考录和招聘工作;对长期在欠发达的革命老区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业务培训、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