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与治理现代化

王利平

2020年05月28日20:31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立法史上的大事,更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盛事。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说:“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2020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民法典颁布标志着中国步入成熟稳健的民法典时代,必将有力推进治理现代化。

一、民法典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基性规则

民法又称市民法,民法因市民社会而生,也因市民社会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首先从农民脚下的土地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社会创新。中央不断赋权社会,改革初始延续至今,日益成熟的市民社会渴望规则治理,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制定,就是积极回应和引领市民社会,为私权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守护社会应有领域

市民社会关乎生活,小则油盐酱醋,中则衣食住行,大则人之生死,民法以其特有的人文关怀,关注关心关怀每一个人的生活——从娘胎(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到坟墓,民法用法律语言表达了社会生活基本条件。民法典首要任务是守护社会。改革实践证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能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唯有如此,民法典立足之基才日益坚实。

弘扬人的主体地位

社会既立,首先要解决主体进入社会的资格问题,也就是每个人在民法上是如何被对待,即所谓的人格问题。梅因曾说:“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但是,没有人格平等,是无法由身份走向契约,因此,人格平等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民法典通过确立人格平等,达致组织社会的功能。孟德斯鸠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都是至高无上的。”民法典草案第四条明确: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并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既弘扬人的主体地位,又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人是市井中人,而非处于“教堂之地”或“道德之地”。民法之自然人有喜怒哀乐,也爱财好美,能理性判断和追求自身利益,由此推及组织之拟制人格。民法典中虽充满利益,但其善意度人,诚信衡量,经其调整的市民社会,最终成为一个道德秩序良好之地,可以说,民法典是市民社会最好的道德教科书。

推动社会协商共治

在福州三坊七巷靠近文儒坊口,碑文写道:“坊墙之内,不得私行开门并奉祀神佛、搭盖遮蔽、寄顿物件,以防疏虞;三社官街,禁排列木料等物。光绪辛巳年文儒坊公约。”该乡约碑,一个约字,道出社区治理的奥秘。在相互协商,达成共识,共同遵守,此乃契约精神,这就是民法典中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诺)的直接体现。民主就是大家的事大家商量来做,法治就是大家对商量的结果共同践行。谈论民主和法治,许多人习惯于宏大,其实,最要紧的是从每个人生活的社区开始,在这方面,古人已立碑于此,指明方向。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贯彻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协商共治奠定制度基础。市民由生活契约,到社会契约,再到政治契约,从社区自治走向国家治理。

促进社会多元共治

现代社会对法治的理解愈加丰富,把法治理解为“规则治理”,而这一规则显然不限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还包括乡规民约、习惯、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等。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使得习惯借助于民法的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充分发挥社会自治的功能。同时,民法典还确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行为及其效力,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预留空间。

考察相关国家或地区,在制定民法典时,一般都开展民事习惯调查。瑞士在制定民法典前,政府委托学者欧根·胡贝尔对瑞士各州的既有私法作一个综述,即《瑞士私法制度和历史》。民事习惯调查源于德国历史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法界鸿儒萨维尼,该学派把法理解为民族精神的体现。近代以来,中国立法型的民事习惯调查有两次,一次是清末为了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一次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了制定《中华民国民法》。这两次调查结果,由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汇编而成《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对20世纪20—30年代民国政府制定民法典助力良多。

二、民法典在当下中国治理现代化中的使命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问,它以社会上现实的法律关系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一个社会要形成一种比较成熟的发达的法律关系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历史积累,对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尤为如此。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在《学说汇纂》中说:“立法者并不关注那些只发生过一两次的情形。”具备稳定社会条件,立法者才能充裕地总结社会的经济生活,制定适合社会需要的民事法律。社会稳定才能形成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对纷繁复杂、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做系统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尤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长期稳定,为民法典制定奠定了良好基础,制定颁布民法典水到渠成。民法典在我国治理现代化中担负如下使命。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恩格斯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典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及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使市场参与者可以遵循这些规则从事活动,进行预测、计划和冒险,并使市场获得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便可以建立。

促进政治民主和政治清廉

民法典明确个人权利,为国家权力行使划定范围。这有利于抑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膨胀和限制行政干预。行政机关侵害民事权利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实现政府职能转换,促进政治民主。同时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机制的建立,防止权力腐败,实现政治清廉。

实现社会正义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根基性规则,将在解决利益冲突中实现社会正义。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涉及私权利,以“法不禁止即自由”为依归,允许法官造法,方能在法律规定及习惯规则皆无之情形下,从纷繁复杂的市民生活中,提炼出慰籍人心安顿人生的新规则。法官依凭民法之原则造法,其目的解决社会生活无限性和法律条文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案件。可见,民法典总则编中基本原则并非政治宣言或口号,而是担负法律解释及漏洞补充之功能,确保社会正义充分供给。

唐代诗人杜甫诗云:“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期待民法典在润物细无声中,以其特有的人文关怀,不断推动社会走向文明,促进治理现代化。十九世纪是法国民法典(三编)时代,二十世纪是德国民法典(五编)时代,二十一世纪当属中国民法典(七编)时代,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将为世界贡献自己的精彩。

(作者为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自贸试验区研究院执行院长)

(责编:吴舟、张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