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历史风貌建筑“活”起来 厦门市出台历史风貌保护新规
人民网厦门5月18日电 近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鼓励在保护的前提下对全市历史风貌进行活化利用。
据悉,《规定》有效期5年,其制定以守住保护底线、加强活化利用为指导思想,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历史风貌认定、保护、利用等相关管理规程,以及设置奖励补偿等内容,旨在推进相关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全面提升当地历史风貌管理和保护水平。
根据《规定》,厦门历史风貌保护名录的组织制定和审批工作,由资源规划部门、各区风貌保护部门共同组织推进;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整修有关建设施工工艺、质量、消防安全管理监督等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而历史风貌的日常管理维护、整修、利用等工作(包括年度整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日常巡查、抢修保护、奖励补偿等工作)的具体开展,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此外,各区主要从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组织、监督管理方面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政策,历史风貌建筑责任人则依法履行历史风貌建筑的日常维护责任。
厦门市一处修缮后的古厝现已形成特色民宿,成为当地风貌建筑活化利用典范案例。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图
“《规定》细化、规范了历史风貌保护中各个环节的程序、多部门的配合机制以及全链式信息化的监管。”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工作人员介绍,在规范历史风貌保护程序等的同时,《规定》也鼓励在保护的前提下对历史风貌进行活化利用,通过“以用促保”让其更好地融入城市功能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据介绍,在基于清晰的认定、保护、修缮程序的基础上,为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规定》允许在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房屋权属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告知承诺及申报备案的方式进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
厦门岛外一个拥有历史风貌建筑传统村落。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图
不仅如此,为有效推进历史风貌保护管理,《规定》还提出相关奖励和补偿办法,而具体奖励、补助、补偿标准及实施管理办法,由各区结合辖区实际后续制定并公布。其中,《规定》明确,在捐赠历史风貌建筑、资助历史风貌保护、积极劝阻或者举报破坏历史风貌行为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保护责任人和其他组织、个人,将受到表彰和奖励;纳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改建、重建的,经市、区人民政府评估后可给予补助;保护责任人在承担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改建、重建、抢修保护等方面确有资金困难,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余乃鎏 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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