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嚴查泉州欣佳酒店坍塌事故 49人被追責問責

2020年07月14日18:15  來源:人民網-福建頻道
 

人民網福州7月14日電(陳楚楚)據福建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2020年3月7日,泉州市鯉城區欣佳酒店發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及財產重大損失。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違法違規建設、改建和加固施工導致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指導下,根據福建省委的工作部署,福建省紀委監委第一時間成立事故追責問責調查組,在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的基礎上,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追責問責。

福建省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福建省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同意,對事故中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49名公職人員嚴肅追責問責。

經查,泉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賴開族、泉州市鯉城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財水、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原副局長張漢輝等7名公職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福建省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福建省紀檢監察機關對該起事故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41名公職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人予以誡勉。其中,給予泉州市委副書記、市長王永禮政務記過處分﹔給予莆田市委副書記、市長李建輝(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廳長林瑞良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泉州市委副書記張永寧(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長,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蘇慶賜(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洪自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黃陽春(女,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區長,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泉州市鯉城區委書記劉林霜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泉州市鯉城區委副書記、代區長蘇延輝政務記過處分。對其他相關責任人,也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誡勉。

福建省將嚴格按照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決落實整改,切實擔負起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的重大責任,深化建設施工領域“打非治違”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抓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統籌疫情防控和社會經濟發展,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

追責問責名單

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7人)

1.賴開族,泉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已退休,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陳財水,泉州市鯉城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鯉城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劉德禮,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應急通信與車輛勤務站原站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張漢輝,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王柳彬,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治安大隊原副大隊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吳家曉,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治安大隊一中隊原指導員,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張惠良,泉州市鯉城區臨江街道黨工委原書記,2012年3月至2017年1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常泰街道黨工委書記,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及誡勉人員(42人)

(一)省管干部(9人)

1.王永禮,泉州市委副書記、市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李建輝,莆田市委副書記、市長,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3.林瑞良,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廳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張永寧,泉州市委副書記,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長,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蘇慶賜,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洪自強,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7.黃陽春(女),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區長,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8.劉林霜,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鯉城區委書記,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蘇延輝,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鯉城區委副書記、代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二)泉州市管及以下干部(33人)

1.王連生,泉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鐘文成,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林宇杰,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陳進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5.黃建奇,已退休,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任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副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鄭良鋒,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副處長,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審核科科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郭成宗,泉州市鯉城區政協主席、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2012年7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委副書記,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三級調研員。

8.許宏程,晉江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鯉城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9.劉漢升,已退休,2006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委常委、紀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黃向陽,泉州市鯉城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區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主任科員。

11.章新華,已退休,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鯉城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2.吳碧林,泉州市鯉城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主任科員。

13.張翼,泉州市鯉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科員。

14.劉平一,2014年辭去公職,2008年5月至2012年11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任泉州市鯉城區住房和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張克曼,泉州市鯉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6.李群宏,泉州市鯉城區建設工程質量站站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7.曾惠鑫,泉州市鯉城區住建局行政審批股負責人,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8.林鴻銘,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股股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9.陳辛生,泉州市鯉城區委政法委副書記,2008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20.陳德產,泉州市鯉城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黨組書記、局長,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給予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科員。

21.林榮春,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2.曹偉,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3.鄭智宏,泉州市鯉城區發展和改革局項目辦科員,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常泰分隊分隊長,給予誡勉。

24.韓碧華,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常泰分隊原代理負責人、分隊長,給予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25.庄漢斌,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四級警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降銜)處分。

26.洪金壇,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治安大隊三級警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降銜)處分。

27.林志群,泉州市鯉城區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8.張偉,泉州市鯉城區消防救援大隊10級專業技術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9.張一龍,泉州市鯉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任泉州市鯉城區紀委副書記,2008年5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鯉城區紀委副書記、區監察局局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0.倪著佳,泉州市鯉城區常泰街道黨工委書記,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31.易文騰,泉州市鯉城區發展和改革局黨組書記、局長,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任泉州市鯉城區常泰街道辦事處主任,給予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科員。

32.蔡煒生,泉州市鯉城區常泰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33.陳志勇,泉州市鯉城區常泰街道上村社區居委會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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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楚楚、陳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