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社局發出倡議 鼓勵彈性休假倡導留廈過年

2021年01月04日08:05  來源:廈門網
 

  春節的腳步日益臨近,但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復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人社局發出《關於加強“元旦”“春節”兩節期間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兩封倡議書,鼓勵彈性休假,倡導非必要不離廈,就地過節。

  《通知》鼓勵彈性休假、就地休假。鼓勵用人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和職工意願,統籌安排休假,引導錯峰出行,減少“兩節”期間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倡導非必要不離廈,就地過節,做到非必要不出境。

  市人社局要求,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職工權益。各用人單位應准確把握“兩節”期間職工工資支付和休息休假法律標准,對於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職工,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者根據職工意願安排補休,合理安排“兩節”期間在崗工作職工休息休假,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加班費。

  《通知》還指出,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各用人單位要加強人文關懷,為留廈過年的職工提供更為便利和周到的人文關懷服務,讓員工春節期間與家人團聚不用愁,讓留廈過節職工感受到企業“家”的溫馨氛圍。

  同時,各級人社部門將加大勞資糾紛查處調解力度,引導勞動關系雙方盡可能通過協商和調解的方式及時化解工資糾紛案件。人社部門也將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通過窗口、信件、12333人社熱線、廈門市人社局官網(http://hrss.xm.gov.cn/)、“廈門人社個人服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全方位及時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和糾紛行政調解申請,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和在建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系統的作用,加大欠薪隱患排查力度,主動創穩,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政策解讀】

  “兩節”放假與工資支付

  有哪些問題要注意?

  市人社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專門梳理發布《2021年元旦、春節放假與工資支付政策指引》,指導用人單位和員工了解、用好休息休假和工資支付相關規定。

  一、2021年元旦、春節假期有關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7號)規定,2021年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春節2月11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7天。《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4號)規定,元旦法定節假日為1月1日﹔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據上述規定,2021年元旦放假3天,其中法定節假日1天(1月1日),其余2天是周休息日(1月2日、3日)。春節放假7天,其中法定節假日3天(2月12日-14日),其余4天假期(2月11日、2月15日-17日)系休息日調休。

  二、元旦、春節期間加班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元旦、春節法定節假日(1月1日,2月12日-14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元旦、春節法定節假日之外假期工作的(1月2日-3日,2月11日、2月15日-17日),應當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

  三、元旦、春節假期加班工資計算辦法

  以廈門市最低工資標准(1800元/月)為例,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計算如下: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300%支付工資報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為:1800÷21.75×300%=248.3元﹔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200%支付工資報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為:1800÷21.75×200%=165.5元。

  注:以上是按照最低工資標准計算的最低加班工資。《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准。實際加班工資應該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准計算。(記者薄潔)

(責編:吳舟、陳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