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其中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昨日,廈門稅務部門就這一新政執行中的注意事項做了解釋和提醒。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減半政策。”稅務人員解釋說,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所得稅時,二者均可享受減半政策。無需備案,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或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
廈門稅務部門提醒,該政策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當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廈門日報記者 陳泥 通訊員 劉思帆 江肖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