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志願服務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健全了志願服務的激勵保障機制:一是建立志願服務經費保障機制。明確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組織運營管理,鼓勵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鼓勵對志願服務進行捐贈和資助,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為保障志願服務活動費用開支,還規定對志願者個人因活動所支出的交通、通信、食宿等費用,活動組織方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必要費用,可以在單位公用經費中統籌安排。
二是建立志願服務權益保障機制。設區的市以及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為在志願服務信息系統注冊並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協調相關機構進行救助,並協助做好保險理賠。
三是健全志願服務激勵回饋機制。在教育、就業、公共服務等方面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實行激勵。鼓勵對優秀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予以表彰。志願服務組織還可以通過服務積分、時間存取及會員互助等方式,激勵志願者長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記者 鄭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