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全國首個專門保護傳統風貌建筑的地方性法規  騎樓、土樓寨堡保護將有法可依

2021年05月28日09:11  來源:人民網-福建頻道
 

人民網福州5月28日電 (林曉麗)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傳統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據悉,這是全國首個專門保護傳統風貌建筑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指出,傳統風貌建筑指未公布為文物、歷史建筑,具有一定保護價值和建成歷史,能夠反映歷史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對整體風貌形成具有價值和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古厝城樓、騎樓、土樓寨堡、廊橋古道、店鋪作坊、文廟書院、廠房碼頭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條例》規定,傳統風貌建筑保護應當遵循科學保護、合理利用、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權利人負責、社會公眾參與的保護體系。

《條例》明確,禁止在保護范圍內擅自拆除傳統風貌建筑﹔擅自改變傳統風貌建筑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擅自設置不符合成片整體保護要求的廣告、招貼等戶外標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強的危險物品﹔開山、開礦、採石、採砂、違法佔地搭建等破壞性行為﹔佔用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古樹名木、河湖水系、街巷道路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碼頭以及其他對環境有污染的設施等行為。

根據《條例》規定,有違反上述行為規定的,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將處以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將處以最高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鼓勵保護與利用並重。如提到,鼓勵利用傳統風貌建筑展示地方特色文化,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傳統作坊或者開辦民宿等服務性經營活動,實現活化利用。鼓勵原住居民依據保護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續傳承原有生產生活方式,從事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等。

(責編:陳楚楚、鐘巧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