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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鐵拳行動”查辦一批違法典型案件

2022年04月14日16:39 | 來源:人民網-福建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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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建省市場監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鐵拳”行動。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嚴懲一批違法主體,查辦一批違法典型案件。現將“鐵拳”行動涉及的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質量違法、超期未檢電梯等三類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食品非法添加

1.福建博康藥業有限公司生產非法添加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5日,漳州市東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當事人涉嫌添加非食品原料生產“瘦了美”果味型果凍食品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2年1月10日,漳州市東山市場監管縣局執法人員在“兩超一非”專項整治過程中,對當事人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開展靶向檢查,對當事人生產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凍進行食品安全執法抽檢,並送往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食品所進行檢驗。2022年1月28日,根據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食品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22)MJHY-D18967F),該抽檢樣品被檢出超過標准值(不得檢出)的雙酚沙丁含量為0.05mg/kg,存在嚴重健康風險問題,漳州市東山縣市場監管局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該批次產品共生產5000盒,貨值56500元,召回4895盒。

當事人添加非食品原料生產“瘦了美”果味型果凍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廈門不靠譜餐飲文化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含金箔的糕點案

2022年3月7日,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使用屬於非食品原料的金箔生產經營糕點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金箔1罐,沒收違法所得8712元,罰款13.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17日,廈門網監平台監測到當事人銷售的金箔蛋糕照片,顯示當事人在某外賣平台上架一款蛋糕,且其在平台上的宣傳詞使用了“金箔”二字。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當日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生產經營含金箔的糕點。經查,2021年10月10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楊某從淘寶網店鋪“箔美食品批發”購入1罐金箔,進貨價格為100元。2021年10月19日,當事人驗收該罐金箔后,開始將金箔添加入其所生產經營的糕點中。至案發時,當事人實際共銷售30塊含金箔的整塊蛋糕、66塊含金箔的切件蛋糕,銷售收入共計人民幣8712元。當事人現場庫存含金箔的整塊蛋糕1塊,含金箔的切件蛋糕1塊,售價為252元。綜上,當事人生產經營含金箔的糕點的違法所得為8712元,貨值金額為8964元。

當事人使用屬於非食品原料的金箔生產經營糕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連江縣琯頭鎮香旺糕餅加工廠生產銷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2022年2月15日,福州市連江縣市場監管局對連江縣琯頭鎮香旺糕餅加工廠生產銷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劑食品案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13日,福州市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顯示連江縣琯頭鎮香旺糕餅加工廠生產的五仁糕(糕點),脫氧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氧乙酸計)、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佔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生產銷售200包該批次不合格“五仁糕(糕點)”,成本價685元,出廠價5元/包,貨值金額共計1000元。案發后,當事人及時發布召回公告,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該批次產品,並通過現場核實庫存情況,現場張貼召回公告。

當事人生產銷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福州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油品質量違法

4.鄧某銷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2年1月28日,三明市將樂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柴油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柴油20.03噸,沒收違法所得6.289萬元,罰款15.46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9日,三明市將樂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縣公安局移送案件,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柴油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從將樂某加油站32噸以5.6元/的價格購進柴油,並以6.5元/升的價格銷售給他人,截至案發之日,共售出7.97噸,貨值金額為220948元,違法所得62890.7元。經抽檢,當事人所經營的柴油“硫含量”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GB19147-2016《車用柴油》的要求。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柴油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三明市將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南靖縣水溪加油站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案

2022年2月24日,漳州市南靖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硫含量項目、閃點(閉口)項目不合格的0#車用柴油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43.5元,罰款6.84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9日,漳州市南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漳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編號〔2021〕ZJHB0501),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硫含量、閃點(閉口)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標准要求,判定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經查,至案發時,當事人銷售6234升0#車用柴油已全部售出,違法經營額38022.75元,違法所得6043.5元。

當事人銷售硫含量項目、閃點(閉口)項目不合格的0#車用柴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漳州市南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6.大田縣廣平鎮下坪加油站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案

2022年1月29日,三明市大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車用柴油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准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罰款3.35萬元。

2022年1月6日,三明市大田縣市場監管局收到三明市局轉來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11月22日從路過的油販子手裡以每噸7600元的價格購進了4.25噸(約5000L)車用柴油,11月24日,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樣4L,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所經營的柴油“硫含量”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GB19147-2016《車用柴油》的要求(檢驗報告(2021)MJSJ-6795),為不合格車用柴油。當事人於12月28日收到檢驗結果,並書面確認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截至12月28日,該批次車用柴油已銷售完,零售價格為每升6.7元,合計得款33500元,獲得利潤1200元。

當事人銷售的車用柴油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三明市大田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7.寧德市蕉城區飛鸞蔡金招加油站銷售不合格0號車用柴油案

2022年3月9日,寧德市蕉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閃點(閉口)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標准的0號車用柴油(Ⅵ)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36.65元,罰款2.96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0月28日,當事人從福建某能源銷售有限公司總共購進3噸0號車用柴油(Ⅵ)3645升,進貨總價為24240元。2021年12月5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委托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銷售的0號車用柴油(Ⅵ)進行抽檢,抽樣基數1830升,銷售價6.77元/升,經抽樣檢驗,閃點(閉口)項目不合格。至2022年1月6日,該批次柴油已銷售完,銷售總金額為24676.65元,貨值金額為24676.65元,違法所得為436.65元。

當事人銷售閃點(閉口)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標准的0號車用柴油(Ⅵ)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寧德市蕉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超期未檢電梯

8.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2年2月7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日期間,當事人在未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及附件A《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維護保養項目(內容)和要求》的要求對其承保的“福清金利方園房地產有限公司”名下某小區29部在用迅達電梯進行半月實際維護保養的情況下,卻在每部電梯的《半月維保記錄》及《電梯維保公示卡》中填寫了維保記錄。

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福建省福清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9.廈門升通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2年1月25日,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和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電梯維護保養信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4日,當事人對廈門格美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在用電梯的制動器進行維保作業。維保作業當中,對廈門格美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設備號為T033881、T033882的電梯,僅作了鼓式制動器鬆閘頂杆的更換,未對電梯鼓式制動器的電磁鐵進行拆解維護保養。此外,當事人在2021年9月16日之后有對上述兩台電梯進行半月維保,但未在《電梯維保公示卡》中公示電梯維護保養信息。

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行為和未在《電梯維保公示卡》中公示電梯維護保養信息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和《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0.福州升龍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2年3月11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對福州升龍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8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福州升龍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維保的福清市源創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電梯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未按其制定的維保方案和計劃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經查,當事人在其維保計劃安排的2021年12月1日至2日期間,未對其負責維保的福清市源創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內20台電梯開展維保,不符合《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該次維護保養費用計5000元,故違法所得為5000元。案發后,當事人於12月9日對上述電梯重新進行了維保。

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福清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責編:林東曉、張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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