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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公布涉自動監控類環境違法典型案例(2022年第一批)

2022年07月19日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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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以來,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聚焦提升監測數據質量,繼續開展深入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推動自動監測數據“真、准、全”。為保持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省生態環境廳梳理並公布5起涉自動監控弄虛作假類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福建某環境保護有限公司調整標液濃度改變自動監測設備校准曲線案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30日,根據福建省生態雲污染源監控系統發出的告警信息,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總隊會同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福建某環境保護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發現COD和氨氮在線監控設施校准曲線不符合正常形態。現場使用高、中、低三種濃度標液的質控樣比對,結果顯示自動監測數據無明顯變化。

經調查証實,該公司廠長在校准時,人為調整標液濃度,導致標准曲線與規范要求不符,現場監測的COD和氨氮自動監測數據波動極小且與實際嚴重不符。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的規定。2021年11月12日,三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1.43萬元。2021年11月12日,三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1年12月24日,公安機關對廠長行政拘留8天。

二、福建泉州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煙溫探測儀上加裝電阻器件,致使自動監測煙氣流量、排放量減少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7日,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福建省生態雲污染源監控管理系統發現,福建省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窯尾煙氣煙溫於2021年11月18日10點左右出現異常降低,同時各項污染物數據異常。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通過調閱視頻監控錄像發現,該公司工作人員分別於2021年11月18日和12月6日,對窯尾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上PT-100型煙溫儀器進行了操作。經調查証實,11月18日該公司中控室主任曾某發現窯尾煙氣煙溫出現異常后,擅自指使電工李某在煙溫探測儀后端傳輸線路接線板上加裝電阻器件,致使該公司自動監測數據失真,煙氣流量變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減少,12月6日曾某指使李某拆除該電阻器件。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屬於《福建省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實施細則》(閩環保監測〔2019〕3號)第十條第(七)項“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規定的情形。2021年12月10日,泉州市德化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1月12日,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三、將樂縣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降低工控機停爐判定值,致使監管平台數據與實際排放不符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總隊登錄省生態雲污染源監控管理系統開展非現場執法時,發現將樂縣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煙氣在線監控數據存在異常,初步判斷企業採取啟用停爐自動判斷模式並以含氧量作為判定鍋爐停爐的方式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CEMS的工控機上停爐判定已啟用。

經查,因鍋爐生產期間部分時段氧量較高,污染物超標,為防止超標數據上傳,該公司員工余某擅自啟用停爐判定模式並設置不合理的停爐判定參數,導致外排煙氣數據達到判定條件后,工控機自動判定鍋爐停爐,相關污染物的折算數據直接以0取值並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與真實排污情況嚴重不符。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11月8日,三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7月8日,將樂縣公安局已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

四、廈門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調整煙塵分析儀導致數據降低案

【案情簡介】

根據調閱發現的數據異常線索,2021年10月19日,廈門市生態環境局對廈門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煙塵分析儀處於w檔(分析檔位)和z檔(零點檔位)之間,光源被遮擋,未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經核查,煙塵分析儀處於w檔時,自動監測數據遠大於分析儀處於w檔和z檔之間的數據。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測結果與分析儀處於w檔的自動監測數據相近。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員工鄭某發現煙塵數據偏高后,對分析儀進行調整,降低了煙塵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12月8日,廈門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2022年1月25日,廈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五、福建省永泰某公司福清分公司替換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根據“雙隨機”檢查計劃安排,2021年10月28日,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福建省永泰某工程公司福清分公司下屬某污水處理廠開展日常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公司廢水排放口的COD、總磷自動監測設備進樣管分別接入裝有不明液體的礦泉水瓶,氨氮自動監測設備進樣管懸空。經監測站採樣分析,該公司廢水排放口COD、總磷兩項污染物排放濃度均超標。經比對,自動監測數據與手工數據相差較大,無法反映真實排污情況。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福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並處罰款30萬元。2022年3月28日,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偵辦。(內容由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提供)

(責編:陳楚楚、張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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