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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試行辦法

2022年10月30日10:53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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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福州10月30日電 (陳楚楚)為規范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保障業主的知情權、監督權及合法權益,近日,福建省住建廳會同省發改委、公安廳、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出台《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稱《辦法》)。

據了解,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區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住宅小區共有部分)開展生產、經營、租賃等活動所產生的收益。《辦法》明確,公共收益管理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專戶存儲、業主共有、共同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處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在公共收益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的經營管理事項,明確獲取收益范圍、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賬目公布、財務審計等內容,其中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管理費用支出應當符合《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超過公共收益的30%。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區域為單位,單獨開戶設賬,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底前,將上一季度公共收益結余及時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共收益的使用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開設公共收益專項銀行賬戶,實行專戶管理,禁止與其他賬戶共用。業主大會未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底前,將上一季度公共收益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賬戶的公共收益可以用於維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區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公共開支,也可以用於抵扣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水電公攤費用以及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支出。

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30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公共收益及其經營收支賬目,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支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水電公攤費等為由拒絕移交。

在公共收益公示方面,《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簽訂公共收益經營管理合同或者協議的,應當在簽訂之日起7日內,在住宅小區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0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底前,將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在住宅小區公告欄、樓道、電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於30日。收支情況也可以通過移動通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同時抄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公示當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應當將該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況一並公示。

業主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接受業主查詢。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住宅小區公告欄、樓道、電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共收益審計報告。如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公示收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有關情況報送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並指導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對其收支情況進行審核。

此外,《辦法》還對職責分工、公共收監督檢查等方面內容做了明確。《辦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責編:陳楚楚、張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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